欢迎访问本平台:2026年10月23日 星期五
首页 平台简介 新闻动态 服务大厅 资源网络 空中大讲堂 信息中心 联系我们

某重公司诉某漫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10-19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3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0)沪0104民初2330号

(2021)沪73民终805号


01 关键词

民事/侵害经营秘密/客户信息/个人信赖抗辩/外贸行业


02 裁判要点

1.由包含多个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构成的整体客户信息,即使部分信息可在互联网上查询,也不影响该整体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

2.个人信赖抗辩通常适用于较为强调个人技能的医疗、法律服务等领域,普通销售人员提出个人信赖抗辩的,应根据客户与原单位、新单位交易的过程进行审查。

3.员工系利用原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交易平台才获得特定客户信息或特定交易机会的,不能成立个人信赖抗辩。


03 基本案情

某重公司从事金属材料等的进出口业务,自2015年开始与多家境外客户发生多次交易,相关沟通及交易材料中载有客户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价格、联系人、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内容。某重公司通过外贸管理云平台对以上信息进行整理登记并标注保密级别,还在新员工入职及日常例会中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吴某于2014年12月开始在某重公司外销部任职,2019年6月提出辞职后于次月解除劳动关系。某漫公司由吴某之妻黄某于2019年3月设立。报关单显示,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间,除个别客户外,其余多家客户均与某漫公司有过出口交易,金额达1500余万美元。某重公司认为前述客户信息构成其商业秘密,某漫公司、吴某、黄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04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沪0104民初2330号、(2021)沪73民终805号民事判决:某漫公司、吴某、黄某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某重公司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费用25万元。


05 裁判理由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除个别客户以外的多家客户信息构成某重公司的商业秘密。吴某在某重公司任职期间掌握了涉案商业秘密,其配偶黄某设立的某漫公司在成立后较短时间内与涉案客户签订大额合同,有违一般企业运营常规,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如何与客户建立交易关系,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披露和使用某重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虽然个别客户的名称、地址可通过互联网查询,但并不影响由多个信息尤其是深度信息构成的涉案整体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关于客户开发过程,被告方先是辩称客户系基于对吴某的个人信赖而与某漫公司交易,后又称系黄某自行开发,但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客户开发过程。本案所涉行业系对个人技能依赖度并不高的外贸行业,并无证据显示客户系基于对吴某的个人信赖而与某重公司进行交易,相反,证据显示是某重公司将其已获得的涉案客户交由吴某维系。被告方提交的客户说明文件及电子邮件属于证人证言,在证人未出庭作证,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法院对该证据难以采纳。即便根据以上证据内容,亦并不足以得出涉案客户系基于对吴某的个人信赖而与某重公司交易,并在吴某离职后自愿选择与某漫公司交易。因此,被告方的个人信赖抗辩不成立。

本案明确了客户信息商业秘密及个人信赖抗辩的审查思路及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有助于引导员工离职后在同一领域就业或创业时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市场诚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本案亦表明,企业应重视对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通过专业平台整理登记、标注保密级别、入职培训及日常管理等多种方式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离职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不得将原单位客户信息披露给配偶设立的同业公司或用于同业竞争,否则将面临高额赔偿责任;普通销售人员主张个人信赖抗辩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客户系基于对其个人技能的信赖而自愿跟随交易,否则难以成立。司法机关应准确把握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个人信赖抗辩的审查标准,依法保护企业经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客户资源,规范市场诚信竞争秩序,以优质司法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