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公司诉刘某、第三人某高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01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申请专利/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技术秘密公开
02 裁判要点
1.离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擅自在专利申请中披露、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导致技术秘密处于公知状态的,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
2.审理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应根据原告主张确定技术秘密的秘密点,合理认定秘密点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再与被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3.技术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与侵权比对是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应结合技术问题、控制原理、控制逻辑等进行综合判断。
03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担任某电器公司技术人员,参与该公司模块式数码多联机项目的研发,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刘某与某电器公司于2012年11月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某高公司,担任研发中心性能工程师。2014年9月,某高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风冷空调机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为刘某。某电器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刘某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擅自向某高公司披露该项技术秘密并允许其申请专利,导致该项技术秘密处于公知状态,给某电器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判令刘某、第三人某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04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刘某违反与某电器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在专利申请中披露、使用该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一审判决刘某向某电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0万元,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电器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的秘密点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技术秘密。与被诉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如何实现对制冷系统压力的精确控制,两者的控制原理相同,控制逻辑的设置也基本相同,属于实质相同的技术。刘某违反与某电器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在专利申请中披露、使用该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
本案被告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发明专利,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确定技术秘密的秘密点,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合理认定秘密点是否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要件,再将秘密点技术特征与被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认定本案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与侵权比对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案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规则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亦表明,离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约定,切勿将原单位技术秘密披露给新单位或用于专利申请,否则不仅面临高额民事赔偿,更可能导致技术秘密被公开,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企业在主张技术秘密保护时,应明确技术秘密的秘密点并进行充分举证,确保技术信息符合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措施等法定要件;司法机关应准确把握技术秘密非公知性认定与侵权比对的裁判规则,依法保护企业创新成果,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