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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6-10-15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65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刑事/侵犯商业秘密罪/专利申请/损失数额认定/行刑反向衔接


02 裁判要点

1.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约定,将原单位技术秘密披露给新单位,新单位将技术信息申请专利导致公开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损失数额应根据涉案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确定,可将版本迭代、员工离职后至商业秘密被申请专利期间的全部人员投入和相关开支费用计入开发成本。

3.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促进双方达成民事和解,深入追赃挽损,有效化解矛盾。


03 基本案情

浙江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于2020年5月开展“某控制阀”项目的研发,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沈某系该公司产品工程师,自2020年7月起参与该项目研发,并于2021年4月离职。同年5月,沈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入职某汽车热管理科技公司,并违反保密义务将“某控制阀”产品设计数模图纸等发给该公司。后某汽车热管理科技公司的总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使用上述研发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并于2021年12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22年2月,浙江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发现上述专利申请情况后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报案。经鉴定,浙江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某控制阀”技术信息于2021年5月24日之前,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审计,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浙江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某控制阀”项目实际核实含税研发成本为人民币85余万元。

杭州市公安局立案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实害后果、赔偿情况等,对周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建议行政机关对周某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沈某提起公诉。


04 裁判结果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沈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05 裁判理由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客体之一。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离职员工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针对权利人损失金额认定难题,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全面夯实证据基础,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有效破解难题,精准打击犯罪。判决明确涉案技术信息被申请专利的形式为公众所知悉,损失数额应根据涉案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确定,并将七次版本迭代、员工离职后至商业秘密被申请专利期间的全部人员投入和相关开支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准确认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有力挽回权利企业损失,充分发挥刑罚震慑力,彰显司法裁判社会治理职能和示范引领作用。

司法机关在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基础上,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入追赃挽损,有效化解矛盾。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强化释法说理,促进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帮助权利人获得案涉专利的专利权及相应损失赔偿,有力挽回权利企业损失并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

本案亦表明,企业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约定,切勿将原单位研发成果披露给新单位或用于专利申请,否则不仅面临刑事处罚和高额罚金,更可能导致技术秘密被公开,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加强对研发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成本核算,为可能的维权提供充分证据支撑;司法机关应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精准认定损失数额,积极探索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通过促进民事和解、追赃挽损等方式,全面及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企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