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商务公司诉某科技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民事/侵害经营秘密/配送员信息/员工名单/秘密性/保密措施
02 裁判要点
1. 配送平台上管理的配送员信息(员工名单)仅包含个人简单基本信息,系企业人事管理中自然形成,并非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或积累,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2. 通过账号密码和手机验证方式登录配送平台是平台管理的惯常手段,不能认定为系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3. 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03 基本案情
某杰某公司与某拉某公司签订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约定在某外卖平台配送平台注册账号、设置密码,并通过该账号进行员工管理、订单管理以及订单配送等操作。后来,该平台上原先绑定在某杰某公司名下的二百余名配送员信息(包括配送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配送手机号码)被删除,其中大部分配送员信息被陆续绑定至某快某公司在该配送平台的账号。某杰某公司以某快某公司、某拉某公司侵害其经营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04 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某杰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05 裁判理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杰某公司主张涉案商业秘密是其持有并通过账户密码及手机验证进行管理的公司配送人员名单等存于某外卖平台配送平台上的信息,包括配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该信息实际上是某杰某公司的员工名单,员工名单本身仅包含员工个人简单的基本信息,是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自然形成的,并非某杰某公司通过创造性劳动所获得或积累,且员工基本信息也比较容易获得,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某拉某公司是某外卖平台配送平台的提供者,某杰某公司通过账号密码及手机验证方式登录配送平台对配送人员进行管理、账目结算等,系根据该平台的要求进行的操作,符合双方在配送代理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并非是为了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所以,某杰某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
本案对快递配送企业如何加强员工和配送信息管理、完善平台结构等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国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快递配送行业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市场,各类管理平台应运而生,快递配送企业中配送人员流动频繁,如何进行人员管理是相关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案亦表明,企业主张商业秘密保护时,应确保信息同时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措施三个构成要件;配送人员选择与哪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是其基本权利,配送人员名单发生变化是常态,企业应通过完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合法途径规范人员流动,而非简单将员工基本信息主张为商业秘密;同时,平台管理方应完善平台结构和权限管理,帮助企业规范配送人员信息管理,以优质司法服务促进快递配送行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