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业秘密行政维权指南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一)商业秘密的法定含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信息: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实验数据、源代码等;
2.经营信息:客户名单、营销策略、成本数据、招投标文件、供应商信息等。
(二)商业秘密核心要件:
秘密性:未公开且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保密性:权利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等)。
(二)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赋予市场监管部门以下职权:
1、受理并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的投诉举报;
2、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至500万元罚款;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维权前的核心准备:证据收集与固定
(一)商业秘密权属证明
1. 技术信息权属证明。研发记录:实验日志、项目立项书、研发费用凭证;技术载体:设计图纸、代码库(需标注版本时间戳)、专利优先权证明;第三方鉴定:通过专业机构出具“非公知性”鉴定报告。
2. 经营信息权属证明。客户名单:合同、交易记录、沟通邮件(需体现客户特有需求);营销策略:内部会议纪要、市场分析报告、广告投放数据;成本数据:财务报表、采购订单、物流成本核算表。
(二)侵权行为证据
1. 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非法手段。员工泄密:离职员工带走保密文件的监控录像、聊天记录;商业间谍:窃取载体的物证(如U盘、纸质文件)、行贿记录;黑客攻击:服务器入侵日志、IP地址追踪报告。
2. 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证明产品比对:侵权产品与商业秘密的实质性相似分析(可委托司法鉴定);客户重合:侵权方与权利人客户交易的发票、物流单据;公开资料:侵权方宣传材料中披露的技术参数或经营数据。
3.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销售额下降数据、研发成本重置费用;间接损失:市场份额缩减分析、商誉损害评估报告。
(三)保密措施证明
1.制度性措施:保密制度文件、员工保密培训记录;
2.物理性措施:涉密区域门禁记录、文件柜上锁照片;
3.技术性措施:电子文档加密日志、访问权限管理记录;
4.合同性措施:与员工、供应商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5.注意事项:电子证据需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避免篡改风险;敏感信息可隐去核心内容后提交(如用“某客户”“某参数”替代)。
三、行政投诉与处理全流程
(一)提交投诉
1.投诉材料清单。投诉书:需写明侵权人信息、侵权行为、诉求;证据清单:分类编号并附简要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投诉渠道。线上:武汉市商业秘密保护公共服务平台、12315平台;线下: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二)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程序
1.初步审查: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
2.调查措施:现场检查:查封侵权产品、复制电子数据;
询问当事人:制作笔录并要求签字确认;委托鉴定:对技术信息非公知性、同一性进行鉴定。
3.企业配合要点:指定专人对接,避免多头响应;提供补充证据或技术说明(如侵权产品与商业秘密的对比表)。
(三)行政处罚
1.处罚结果: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至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刑衔接:
2.侵权行为涉嫌犯罪(如造成损失超50万元),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企业可同步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四、企业维权风险防范与实操建议
(一)防止二次泄密。在投诉材料中隐去商业秘密核心内容(如仅展示部分参数);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信息保密,。
(二)跨区域维权策略。向共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指定管辖;利用“武汉市商业秘密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共享证据。
(三)时效管理。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为2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持续侵权行为的,时效自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五、企业日常合规管理指引
(一)完善保密制度。建立商业秘密分级管理制度(核心/重要/一般);定期开展保密培训并留存记录。
(二)技术防护措施。电子数据:使用加密软件、水印技术、操作日志审计;物理载体:涉密文件加盖“保密”标识,设置独立保管室。
(三)应急响应机制。制定泄密应急预案,明确调查、取证、报案流程;与专业律师、鉴定机构建立长期合作。
六、典型案例解析
案情:某科技公司前员工将源代码上传至个人网盘,供新公司使用。
证据要点:网盘下载日志、代码相似性鉴定、保密协议。
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对侵权公司罚款80万元,并责令销毁侵权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