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商业秘密维权指南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等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等信息。
(二)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例如,该信息不是所属领域的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不能通过观察上市产品直接获得,未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公开披露,未通过公开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无法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但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商业价值: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比如能够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收益,能够实施并实现一定创新目的、达到一定创新效果,能够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权利人为获得该信息付出了相应投入等。
3.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对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对涉密场所限制来访者或区分管理;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标记、分类、隔离、加密等管理;对能接触商业秘密的设备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等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接触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等。
二、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
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例如,通过秘密窃取商业秘密载体,未经授权复制、监听获取商业秘密;通过贿赂公司内部人员获取;以虚假合作等欺诈手段骗取;以威胁、强迫等胁迫手段获取;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等。
(二)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1.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获取商业秘密后,将其公开披露,自己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2.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如员工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工作中掌握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用于自己的其他业务。
3.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比如,A 公司知道 B 公司的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但仍从 B 公司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
三、企业商业秘密被侵害时的应对措施
(一)收集证据
1.证明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
(1)详细说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如技术信息的具体工艺、配方等,经营信息的客户名单细节、独特经营策略等。
(2)提供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证据,如因该商业秘密带来的经济收益数据、成本降低数据,或对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提升的相关证明。
(3)整理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如保密协议文本、员工培训记录(包含保密培训内容)、保密规章制度文件、对涉密载体的管理记录(如加密措施记录、借阅登记记录)等。
2.证明侵权行为发生的证据:
(1)若怀疑员工侵权,收集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相关证据,如员工与外部人员的邮件、聊天记录涉及泄露商业秘密内容,员工离职后在新单位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业务数据对比等。
(2)对于外部主体侵权,收集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线索,如发现竞争对手产品与本企业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且该相似部分涉及商业秘密;发现竞争对手通过非法渠道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载体等。可通过公证机构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如对侵权产品拍照、录像,对涉及侵权的网页进行公证保全等。
3.证明侵权损失的证据:
(1)统计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销售额下降的具体数据、客户流失的数量及相关合同金额损失;为恢复商业秘密安全或弥补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如重新研发替代技术的费用、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如数据恢复费用、法律咨询费用等)。
(2)评估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可参考同行业类似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用标准,或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价值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侵权损失的参考依据。
(二)确定维权途径
1.协商解决:企业可尝试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协商,向其表明侵权行为的事实及法律后果,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协商过程中可保留相关记录,如邮件、会议纪要等。若协商成功,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解决方案。
2.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会进行调查。若侵权行为成立,将责令侵权方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及北京捷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刘某违反保密协议,促使客户与新公司达成交易,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刘某罚款 100000 元,对捷欧公司没收违法所得 136399.71 元 。
3.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在诉讼中,企业需充分展示收集的证据,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侵权行为及损失情况。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4.刑事报案:若侵权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企业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如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无锡沃德公司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获取并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权利人直接损失达到千万元,相关人员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司法机关判决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若证据确凿,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审判。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件详情
权利人长某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光纤光缆产业链及综合解决方案领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长某公司采取门禁、电子化保密措施等,制定《商业秘密文件管理规程》等相关保密规定并组织员工学习,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均有保密条款,并以支付保密费等形式确定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4 月,吕某良在长某公司担任技术顾问期间,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但是吕某良违反公司相关保密规定,在推测出公司技术研发人员的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后,多次异地登陆并秘密下载邮箱内资料,随后通过打印、拍摄等方式将邮箱内多项与光纤以及光纤预制棒工艺技术相关的技术信息传输至个人笔记本和移动硬盘中存储。案发后,长某公司紧急采取补救措施以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公安机关在将吕某良抓获归案后,在其个人笔记本电脑及移动硬盘中查获涉及长某公司的多项与光纤以及光纤预制棒工艺技术相关的技术信息,经鉴定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经鉴定为 xx 万元,长某公司为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经鉴定为 xx 万元。
(二)处理结果
2022 年 4 月 22 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吕某良提起公诉。2023 年 5 月 8 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吕某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吕某良提出上诉,2023 年 9 月 18 日,武汉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启示
1.企业要重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完善和落实,长某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体系,这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撑。企业应借鉴经验,从制度、技术、人员管理等多方面加强保密工作。
2.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企业保密规定,任何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
3.当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如长某公司在发现问题后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报案,为维护自身权益争取了主动。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包括降低入罪标准,扩充入罪情形,规定不同行为的损失计算方式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包括商业秘密的认定、举证责任、侵权责任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