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指南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指南
一、商业秘密的基本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具有以下特征:(一)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无法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二)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商业价值,该秘密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三)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以防止他入未经授权获取。(四)商业秘密是指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9月17日),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这一行为的人,一般是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竞争对手。“贿赂”是指通过给予因工作关系等而实际知悉商业秘密的人以财物,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胁迫”是指通过声称对他人本人或者亲友等实施人身伤害、披露隐私等方式,迫使他人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电子侵入”是指通过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网络等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兜底性规定,是指行为人采取以上明确列举的行为之外的,其他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的秘密的各种行为。“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向他人透露行为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公开,会破坏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使用”,是指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其他人使用的行为。无论是行为人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都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行为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虽然是先前合法获取的,但是违反了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例如,经营者通过与权利人签署合作协议取得商业秘密,之后违反与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或者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向第三人披露该商业秘密,或者自己以权利人的身份又与他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等,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知属于上述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牟利、挤垮对手等。
(五)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握两点:(1)侵犯行为是否出于主观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此罪。(2)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可以综合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公司因而发生经营困难、行为人是否多次实施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侵权所得数额等情形,加以判断。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本罪。
四、证据参考标准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证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证据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份证明等。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等。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命书、业务分工文件、委派文件、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盗窃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以贿赂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以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披露用以上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6、证明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以上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7、证明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8、证明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要求保密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9、证明行为人情节严重的证据;
10、证明行为人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
五、典型案例
(一)案件详情
权利人长某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光纤光缆产业链及综合解决方案领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长某公司采取门禁、电子化保密措施等,制定《商业秘密文件管理规程》等相关保密规定并组织员工学习,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均有保密条款,并以支付保密费等形式确定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4 月,吕某良在长某公司担任技术顾问期间,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但是吕某良违反公司相关保密规定,在推测出公司技术研发人员的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后,多次异地登陆并秘密下载邮箱内资料,随后通过打印、拍摄等方式将邮箱内多项与光纤以及光纤预制棒工艺技术相关的技术信息传输至个人笔记本和移动硬盘中存储。案发后,长某公司紧急采取补救措施以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我局在将吕某良抓获归案后,在其个人笔记本电脑及移动硬盘中查获涉及长某公司的多项与光纤以及光纤预制棒工艺技术相关的技术信息,经鉴定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经鉴定为 xx 万元,长某公司为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经鉴定为 xx 万元。
(二)处理结果
2022 年 4 月 22 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吕某良提起公诉。2023 年 5 月 8 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吕某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吕某良提出上诉,2023 年 9 月 18 日,武汉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