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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简要指引

发布时间:2025-05-21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375

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简要指引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1.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显著的特征,它是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

(1)时间节点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必须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2)知悉的人员范围

“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的“公众”并非指一切可能知悉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客户信息的人员,而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所属领域”应当是权利人和被诉侵权人所属的相关行业领域。

(3)知悉的程度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客户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

(4)获得的难易程度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例如通过简单的查询即可获得。

2.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通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得以实现的,是指秘密持有人采取了合理措施进行保密,而非指商业秘密处于绝对秘密、无人可知的状态。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2)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3)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4)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6)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7)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3.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在于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使权利人拥有比不知晓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行业竞争者更有利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经济利益。

 

二、商业秘密的分类

1.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2.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数据等信息。

三、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一审管辖

1.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武汉市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一般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纠纷案件,由5家具有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的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具体如下:

(1)江岸区法院集中管辖江岸区、黄陂区、新洲区,

(2)江汉区法院集中管辖江汉区、硚口区、东西湖区,

(3)洪山区法院集中管辖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

(4)东湖高新法院集中管辖江夏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5)经开法院集中管辖汉阳区、蔡甸区、汉南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3.湖北省内涉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以及武汉市内超出基层法院管辖标的的一般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纠纷案件,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

3.虽然时合法掌握商业秘密,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注意:

1.反向工程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2.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仍属于使用商业秘密。

 

五、诉讼注意事项

(一)提起民事诉讼前,要充分研判,充分准备,避免准备不足“打草惊蛇”

(二)明确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

原告须具体说明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如技术参数、客户交易习惯等),并区分公众知悉信息。注意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载体的区分。

(三)充分举证及比对

1主张保护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证据;

2.“接触+实质性相似”:被告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且使用的信息与秘密点实质相同;

3.请求赔偿所依据的证据;

4.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初步证据,但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

(四)防止诉讼过程中进一步泄密

1.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公开与诉讼无关的商业秘密;

2.诉讼过程中仍应采取适当保密措施。

 

六、赔偿请求

根据举证能力,确定赔偿请求的计算方式和金额

(一)精确赔偿

1.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惩罚性赔偿(1+N):精确赔偿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侵权情节,请求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合理开支另外计算,合理开支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法定赔偿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意:法定赔偿不适用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