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平台:2026年07月15日 星期三

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6-07-02 文章来源: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量:5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01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全链条打击/损失数额认定/证据保密措施

02裁判要点

1.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深挖彻查,依法追诉幕后主犯和单位犯罪,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全链条进行打击,从幕后主使人到利诱联络人、再到窃取泄露技术秘密的相关技术人员均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2.侵权人窃取商业秘密后成功搭建同类生产线,但产品尚未流入市场、无销售数额的,可以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认定犯罪数额;不宜以商业秘密研发成本认定损失数额的,应当综合研判,以许可使用费准确认定损失数额。

3.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全面研判商业秘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二次泄密”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措施,在有效保证案件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涉案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运用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夯实证据体系,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犯,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03基本案情

青岛云某公司是一家上市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克服用于非晶带材生产设备在性能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青岛云某公司历时8年技术研发,成功改良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等核心设备。

2016年5月至7月,浙江兆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某,安排浙江兆某公司高管郁某、张某以浙江兆某公司名义与青岛云某公司员工于某、孟某和姜某相继建立联系,以现金和高福利待遇利诱于某、孟某和姜某,非法获取青岛云某公司非晶带材生产线核心设备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相关技术秘密。浙江兆某公司设立浙江中某公司,拟以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搭建新生产线。后方某安排郁某、姜某以浙江中某公司名义订购相关涉密设备,安排于某等人从青岛云某公司挖走10余名操作工人,搭建与青岛云某公司相同的新型非晶带材生产线。该生产线试运转2个月后案发,产出的产品尚未流入市场。

经鉴定,青岛云某公司涉案的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中包含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经对姜某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手机中提取的电子证据图纸和现场扣押图纸内的技术信息与青岛云某公司主张的33个密点信息相比对,有23个相同,9个实质相同。经评估,涉案技术秘密研发费用评估价值4007万元,对青岛云某公司造成许可使用费损失1953万元。

2017年6月,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接权利人报案后立案侦查。姜某、张某分别于2017年8月、11月被抓获归案,于某于2017年9月主动投案;经检察机关追诉,孟某、郁某分别于2018年4月、2020年4月主动投案,方某于2020年4月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应邀就商业秘密认定及损失数额等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会商,建议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认定本案的损失数额,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全面固定证据。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补充侦查,夯实证据体系。全面审查案件,深挖背后主谋,成功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谋,并依法追加认定单位犯罪。二是准确认定权利人损失,确定犯罪数额。综合研判,最终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1953万元认定本案的损失数额。三是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全面梳理泄密风险点,将涉案技术资料单独放置、单独管理,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最大限度防止权利人自主研发技术的“二次泄密”。四是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建立长期有效的涉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教育机制。

04裁判结果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兆某公司罚金30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郁某、姜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判处被告人于某、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裁判理由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立足检察职能,采用多种方式推动深挖彻查,夯实证据体系,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犯。针对侵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拒不认罪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全面固定证据。在对权利人的“内鬼”提起公诉的同时,继续深挖彻查,成功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谋,并依法追加认定单位犯罪。浙江兆某公司系为获取公司利益组织实施犯罪,应追究浙江兆某公司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坚持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全链条打击,从幕后主使人到利诱联络人、再到窃取泄露技术秘密的相关技术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

在损失数额认定方面,浙江兆某公司非法获取青岛云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成功搭建与青岛云某公司相同的生产线,但该生产线仅试运转2个月即案发,产品尚未流入市场,无销售数额,故无法以违法所得额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鉴于该商业秘密尚未因犯罪行为而被公众所知悉,未导致该商业秘密的价值彻底灭失,因此也不宜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认定损失数额。经过综合研判,最终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认定本案的损失数额,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用为1953万元。

在证据保密措施方面,针对青岛云某公司提出的涉案技术资料在刑事诉讼中存在泄露风险的顾虑,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可能的风险点,充分听取权利人的意见,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确定与商业秘密有关的证据范围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将涉案技术资料单独放置、单独管理,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根据专家证人的需要,研究制定准确的证据目录,原则上只调取专业认定所需部分,最大限度防止权利人自主研发技术的“二次泄密”。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实地走访调研,向权利企业送达检察建议,推动从制度上堵塞知识产权保护漏洞,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