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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汽车模具公司、某网络技术公司等与天津某科技公司、湖南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8-31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6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侵害技术秘密/源代码/离职员工/举证责任倒置/技术调查官/刑事已获赔偿/赔偿数额平衡


02 裁判要点

1.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侵犯技术秘密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将未侵犯技术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减轻原告举证责任。

2.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可以引入技术调查官,运用第三方鉴定,查明代码、参数和算法等复杂技术事实。

3.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原告在相关刑事案件中已经获得赔偿,本案与该刑事案件系针对同一侵权行为,仅是侵犯的法益不同等因素,确保判决赔偿的数额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情节以及损害后果相适应。


03 基本案情

天津某汽车模具公司(以下简称某模具公司)于2017年至2020年开发完成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并享有该系统的相关全部知识产权。某模具公司系上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控制系统在汽车模具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属于某模具公司核心竞争力。

参与该系统研发的某模具公司前员工离职后成立天津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在未经某模具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某模具公司的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的源代码予以下载复制,用于研发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并在该系统制作完成后出售给湖南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获利。

某模具公司主张该系统中的技术内容构成技术秘密,故将某科技公司、湖南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开支。


04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具有秘密性并能产生经济价值,并已采取相适合的合理保密措施,可以认定其符合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某科技公司相关员工参与过涉案系统的开发,其下载复制某模具公司承载技术秘密信息的源代码,用于为湖南某公司研发被诉侵权系统并出售给该公司。经鉴定,被诉侵权的代码与某模具公司承载技术秘密信息的代码的实质性相似度达80%以上,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

法院认为某模具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在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侵犯技术秘密行为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湖南某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系统的开发或对某科技公司侵权行为构成应知或明知,故法院认为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某模具公司的投入以及就同一被诉侵权行为,某模具公司在相关刑事案件中已经获得相关赔偿等因素,判令二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某模具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并由某科技公司赔偿某模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05 裁判理由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模具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依法构成技术秘密。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具有秘密性并能产生经济价值,并已采取相适合的合理保密措施,可以认定其符合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某模具公司历时三年开发完成的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控制系统在汽车模具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属于其核心竞争力,依法应予保护。

某科技公司构成侵害技术秘密。某科技公司相关员工参与过涉案系统的开发,有渠道和机会获取商业秘密,其下载复制某模具公司承载技术秘密信息的源代码,用于为湖南某公司研发被诉侵权系统并出售给该公司。经鉴定,被诉侵权的代码与某模具公司承载技术秘密信息的代码的实质性相似度达80%以上,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在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侵犯技术秘密行为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本案突破既有审理模式,创新性分配举证责任,在原告公司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后,将未侵犯技术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减轻原告举证责任。该案引入技术调查官,运用第三方鉴定,查明代码、参数和算法等复杂技术事实。

湖南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湖南某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系统的开发或对某科技公司侵权行为构成应知或明知,故湖南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某模具公司的投入以及就同一被诉侵权行为,某模具公司在相关刑事案件中已经获得相关赔偿等因素,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某模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该数额确保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情节以及损害后果相适应,同时充分考虑了刑事已获赔偿的因素,避免重复赔偿,也彰显了法院对于技术秘密严保护的决心。

该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服诉息判,案件处理效果良好。本案是法院以审判模式创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核心技术秘密,维护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