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飞、黄某芳侵犯商业秘密、职务侵占罪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职务侵占/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离职创业/低价销售/竞业限制/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
02 裁判要点
1.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聘用原公司人员,使用原公司保密技术工艺生产同类产品,并向原公司原有客户进行低价销售,谋取非法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 审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应当积极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就相关技术问题等发表意见,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加强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对法庭查明复杂技术事实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3. 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树立正确的市场导向,引导企业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在跳槽、创业过程中注意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03 基本案情
郑州某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公司)系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被告人陈某飞于2005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担任某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管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整体工作。被告人黄某芳于2006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担任某电子公司市场部内勤、环保事业部主管、总经理。
后陈某飞从某电子公司离职,实际操控深圳某电子公司、郑州某电子公司、郑州某技术公司等。陈某飞违反与某电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聘用黄某芳等人,使用原公司保密技术工艺生产同类产品,并向原公司原有客户进行低价销售,谋取非法利益。
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陈某飞控制的公司侵犯某电子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总额6270余万元,该损失额不包括无法计算的潜在和隐形损失额。
04 裁判结果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飞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黄某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
该案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技术问题详细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加强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飞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二万元;被告人黄某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案查封、扣押的物品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冻结在案的非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单位。
05 裁判理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电子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依法构成商业秘密。某电子公司对其保密技术工艺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与陈某飞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该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依法构成商业秘密。
陈某飞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陈某飞作为某电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管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整体工作,掌握公司保密技术工艺,负有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陈某飞离职后实际操控多家公司,聘用黄某芳等人,使用原公司保密技术工艺生产同类产品,并向原公司原有客户进行低价销售,谋取非法利益。经鉴定,造成的损失总额6270余万元,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黄某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黄某芳作为某电子公司原环保事业部主管、总经理,掌握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黄某芳离职后被陈某飞聘用,参与使用原公司保密技术工艺生产同类产品并销售,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关于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就相关技术问题等发表意见,对法庭查明复杂技术事实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最大程度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加强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防止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二次泄密。
关于市场导向与诚信从业。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树立正确的市场导向,引导企业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在跳槽、创业过程中要注意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陈某飞作为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应带头遵守保密义务,却在离职后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与原公司展开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