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文件体系参考模板——关于印发《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的通知
本公司各部门:
商业秘密是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的宝贵财 富,是公司的生命所在。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获取优质客户订单,发挥优秀人才 作用,显现商业秘密效果,应对竞争对手窃密,凸显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 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 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步、飞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司 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XXXX有限公 司技术秘密保密规定》规定,特制定《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
《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存放在各部门保密员,限于公司在职职 员在公司中使用。
要求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联系。 附件:《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
年 月 日
主题词: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通知
存档 份
武汉XX有限公司
共印 份
责任校对:XXX
年 月 日
|
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 制度 |
商业秘密保护范 围规定 |
文件编号 |
xxxx秘保[2019]6号 |
版本版次 |
A/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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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 |
商业秘密保护部 |
1. 目的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是公司的竞争优势,是公司的 生命所在。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发挥商业秘密特有作用,获取优质客户订单,不 断增强本公司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 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 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步、飞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根据《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XXXX 有限公司技术秘密保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2.1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职员;
2.2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技术研发、技术合作、实验、设计、制作、货运代理、运输、 仓储、外包等单位(或企业)及其职员;
2.3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模具制造、模具加工、原材料供应、零部件(配件)生 产或加工(包括专用部件生产或加工)、印刷、包装等企业及其职员;
2.4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策划、营销、广告、网络管理、软件、翻译、勘察等单位(或 企业)及其职员;
2.5公司委托的认证、检测、检验、验资、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服务中心、中介等机构、单位及其职员;
2.6公司聘任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的人员;
2.7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政府设 立的相关部门、新闻机构、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8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社保、医保、保险、通信、供电、供水、 供气等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9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之间调动的职员;
2.10其他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承担保密职责、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11上述所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当自觉遵守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的管理、监督、 检查。
3.用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公司采取相应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4.职责
4.1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是股东会直管的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力机构,是商业 秘密保护的执行机构,商业秘密保护部设保密员。
4.2商业秘密保护部对本公司商业秘密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涉嫌侵犯 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调查,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 权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范围
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 个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 图形、三维、模型、文档、文件、数据、资料等商业信息。
6.要求
6.1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 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公司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下 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其内容,均为公司商业秘密,并确定密级。
6.1.1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使用的各种制度、办法、 规定、流程、方案、条例、要求、指导书、表式等,密级定为”绝密"。
6.1.2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各种控制程序、规程、方案、过程等经营信息,密 级定为“绝密”。
6.1.3签订的各类合同(订单、协议等)及其签订的过程、文件、材料等经营信息, 密级定为“绝密”。
6.1.4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方法、成本构成等采购信息;销售渠道、销售价格、 销售方法等销售信息;客户名单、客户名片、客户联系方式(包括客户电话、传真、邮箱、 QQ)、客户数据、客户资料、客户关系、交易习惯、客户爱好、客户要求、工作规程、 经营活动材料、标书标底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5公司生产、加工、代加工、销售的各种产品、以及各种来图来样加工产品 的设计、程序、实验、配方、技术数据、技术参数、专有技术、图纸、生产工艺、工 艺流程、工艺诀窍、制作方法、生产流程、经验公式、管理诀窍、样品(包括模型)等, 密级定为“绝密”。
6.1.6模具制造、模具加工、零部件(配件)生产或加工(包括专用部件生产或加工)、 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的加工、协作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7公司设计技术、模其数据、工艺标准、电子数据、职责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 密级定为“绝密”。
6.1.8公司项目资料、经营资料、客户名单、合同、订单、协议等经营信息,密 级定为“绝密”。
6.1.9公司策划或营销或投资的调查、策略、方案、计划、步骤等,以及尚未付 诸实施的市场预测、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经营决策等,密级 定为“绝密”。
6.1.10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技术研发、技术合作、实验、设计、制作、货运代理、 运输、仓储、外包、策划、营销、广告、网络管理、软件、翻译、勘察、印刷、包装 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1电脑、计算机设备、电脑硬盘、普通U 盘、软盘、光盘、电子邮箱等载有 的信息;电子邮箱、QQ 以及其它聊天工具中的用户名、密码及其信息;电子邮件、数 据传送、传真、电话通话、手机通话中涉及未披露的商业秘密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2源代码,各种专用管理软件、加密软件内的文档、数据、图纸、图形、三 维、模型、资料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3会计凭证、各类表单、成本计算、成本分析、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统计 报表、预决算报告、各类帐册等财务信息;财务软件中记载的财务信息,密级定为“绝 密”。
6.1.14各类产品的压铸、量具及其相关图纸、文件资料、文档、物品等,密级定 为“绝密”。
6.1.15保密设备、设备及其相关文档、图纸、数据、资料等信息,密级定为“绝 密”。
6.1.16各类产品(包括部件)科研计划、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各种文档、数 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7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实验室实验、认证、检测、检验、验资、评估、审计、 委托调查、中介服务等文档、数据、文件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8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会议纪要、主要会议记录、规定、计划、讨论 意见等文件、或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9商业秘密保护部以及公司各部门商量、商议、洽谈、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 的未披露的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20文件资料、档案材料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21股权组成、股份分红、商标使用许可、专利转让、技术转让、信息转让、版权、 联营、协作、合作、投资、谈判、可行性报告、价格商议、各类合同等文件、或信息, 密级定为“绝密”。
6.1.22谈判、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活动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密级定 为“机密”。
6.1.23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法律文书及其相关的文档、数据、图纸、三维、文件等信息,密级定为“机密”。
6.1.24《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即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公司职员、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资料、文档、数据、档案等信息,密级定为“机密”。
6.1.25在笔记、文件、记录、信笺、资料等书面资料上记载的公司商业秘密,密 级定为“秘密”。
6.1.26在公司工作而形成的经验、积累、记忆、联想等商业秘密信息,密级定为 “秘密”。
6.1.27涉及保密的会议通知内容及其会议内容,通知、议程、资料、会议记录应 当标明密级或“商业秘密”字样,密级定为“秘密”。
6.1.28公司职员(包括家庭成员)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电话号码、QQ、邮箱、 家庭住址等信息、以及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公司邮箱信息,密级定为“秘密”。
6.1.29向人民政府、税务、海关、商检、市场监督管理、技术监督、公安、审计、 劳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关部门、政府设立的相关部门、公用企业报送的标明“商业秘密” 字样的文件、资料、文档、数据、票据、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密级定为“秘 密”。
6.1.30向社保、医保、保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机构、单位报送的标明 “商业秘密”字样的文件、资料、文档、数据、票据、信息等商业秘密,密级定为“秘 密”。
6.1.31在新闻采访中,明示商业秘密而要求保密的信息,密级定为“秘密”。
6.1.32除上述信息外,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特别指定公司商业秘密范围。
6.1.33上列已列为绝密级的商业秘密,未标注的,仍为绝密,保密期限为30年。 若出现未标注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形成商业秘密之日起30年。上列已列为机密 级的商业秘密,若出现未标注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形成商业秘密之日起20年。 上列已列为秘密级的商业秘密,若出现未标注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形成商业秘密 之日起10年。
6.2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涉及的文件、表式等均定为绝密,保密期限为30年。 6.3自公司成立以来陆续形成了上列商业秘密,知悉人员必须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披露、使用、允许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
6.4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关联企业之间调动的职员,除遵守 本规定和本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外,应当遵守工作岗位所在的公司 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各项规章制度。
6.5商业秘密保护部在施行之日起到次年的3月对绝密、机密、秘密进行检查, 认为不需要保密的,发文公布进行解密。
6.6本规定限于本公司在职职员在公司中使用,离职前交还给商业秘密保护部;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拍摄、摄像、微信、扫描、刻录、镜像、截屏; 不得使用、许可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6.7本规定由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负责解释。
6.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相关文件
7.1《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7.2《xxxx有限公司技术秘密保密规定》
8.使用表单 无
9.附录 无
10.文件发放范围
文件名称 |
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 |
轮阅范围 |
公司各部门、职员、聘用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