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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5-06-11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124

一、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侵权举报材料)

基本信息

  • 研发情况 :涉密信息的研发过程和完成时间;

  • 知悉情况 :涉密载体、形式、内容等不为公众所知悉;

  • 商业价值 :涉密信息具有的商业价值;

  • 保密措施 :对该涉密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

侵权证明

  • 证明已被窃取 :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

  • 证明实质相同 :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 证明设施破坏 :保密设施被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破坏;

  • 证明信息泄露 :已被侵权人披露、使用或存在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 提交陈述意见 :与该案相关的陈述、供述、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等。


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自证清白)

权利人初步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商业价值”,并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权人需要证明:

  1. 权利人主张的相关信息系通过研发、购买等合法途径获得商业秘密的完整方案。

  2. 需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权利人。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侵权人不能或拒不证明其信息来源合法,权利人无需再举证秘密性,也无需考虑侵权人对公知性的反证, 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