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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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研发获得
属于企业或者员工独立发现、自行研发的。
2.反向工程获得
商业秘密或者产品系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反向工程除外。反向工程: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而获得的技术信息,但接触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人通过回忆、拆解产品,而获取相关秘密的,不构成反向工程。
3.行使职权获得
股东依法行使公司商业信息知情权而获取商业秘密。
4.维护公共利益
基于环保、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揭露违法犯罪等需要,而必须泄密的。不属于反向工程的主体:违反约定或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