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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某某、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5-11-19 文章来源:江岸检察院 浏览量:151

【要旨】

检察机关运用技术调查官机制,聘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审查员组建技术调查专家库,并从中抽调与案件相关的专业审查员担任检察专家辅助人,借助外脑与检察官一起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和出庭支持公诉。发挥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和每案回访机制,充分保障被害公诉的诉讼权利,帮助企业补足知识产权保护短板,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被告人豆某某,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

武汉市某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电力公司)系1999年7月27日注册成立,经营电力、电子、计算机、自动化系统、机电、测控仪器类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该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为“继保之星”品牌继电保护测试仪。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出台了《员工手册》,要求公司全体员工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与员工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方式约定保密义务,防止商业秘密外泄。2011年武汉某电力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1999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应聘入职武汉某电力公司,先后担任技术员工,生产部、中试部负责人等职务,主要从事继电保护测试仪的装配、设备调试等技术工作以及技术资料管理工作。2006年1月22日,被告人豆某某应聘入职武汉某电力公司担任销售部员工,从事产品销售及售后技术服务工作。2009年4月30日,豆某某从武汉某电力公司离职。2010年,豆某某与李某某商议自行成立公司,以武汉某电力公司的技术生产继电保护测试仪,并于同年2月份成立了武汉市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电气公司),研发和销售电气、电力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自动化系统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显示屏,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豆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60%,李某甲(系李某某前妻)占股40%。2012年2月,李某某从武汉某电力公司离职后进入武汉某电气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后豆某某、李某某违反与武汉某电力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李某某以不正当手段从武汉某电力公司获取的技术,由李某某负责生产同类型产品,豆某某负责销售。

2012年2月至2021年5月,武汉某电气公司利用从武汉某电力公司获取的技术资料,分别制造并销售TP-40B型继电保护测试仪1930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519,926.00元;销售TP-43B型继电保护测试仪533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648,434.00元;销售TB-60B型继电保护测试仪568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542,852.00元。经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汉某电力公司拥有的继电保护测试仪多个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经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汉某电气公司销售的上述继电保护测试仪与武汉某电力公司所生产销售的继电保护测试仪的相关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经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武汉某电气公司上述销售行为造成武汉某电力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5,572,206.91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5月28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021年6月27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豆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岸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7月2日,江岸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2021年11月29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豆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向江岸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江岸区检察院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取证。该案系作案时间跨度特别长、涉案金额特别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2020年5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由于涉案技术信息的密点数量多、内容复杂,在证据搜集阶段,检察机关就引导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扣押、封存电脑、U盘等原始存储介质,并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全程录像、录屏,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同时,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在公证处的见证下,购买武汉某电气公司的继电保护仪并将其封存,引导公安机关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密点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最终,确定武汉某电力公司产品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武汉某电气公司产品的软件密点与其具有同一性。

(二)落实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动被害人参与庭审。2021年1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江岸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依法向被害人,也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制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听取被害人意见,及时告知诉讼进展情况。法庭审理阶段,被害人参与庭审,通过举证、答辩等方式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涉案商业秘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法庭表达诉求,推动被害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环节。

(三)聘请技术调查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帮助法庭查明事实。该案中武汉某电力公司被侵权的技术信息,涉及多个学科领域。为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江岸检察院聘请两名不同专业领域的技术调查官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参与庭审活动,协助公诉人发表答辩意见,意见内容围绕控辩双方对本案涉及的技术秘点、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等争议焦点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内容充分展开。检察专家辅助人中立、客观的当庭阐释,不仅有力支持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也为法官充分理解该案专业技术信息方面的知识提供了帮助。

(四)落实每案回访工作机制,实质化服务企业发展。案子办完了,可是武汉某电力公司的法律风险并没有完全消除。江岸检察院指派资深知识产权检察官专人对接武汉某电力公司,填补公司保密协议中的法律漏洞,通过开展法治宣讲课为公司员工宣传保密知识和相关法律,对公司涉及商业秘密的电脑、U盘等存储设备的使用和权限设置提出专业建议,通过定期走访公司了解企业发展经营状况,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经营问题,消除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目前,该公司在江岸检察院的专业服务下蒸蒸日上。

2022年2月25日,江岸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豆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同年,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侵犯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豆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类复杂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介入案件时机,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在案件定性、侦查方向和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详细的侦查意见,能够有效提高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效率,增进与公安机关良性互动,为案件后序的有效办理夯实证据基础,增强指控犯罪的力度。

(二)落实权利告知制度,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

    为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决落实高检院知识产权权利人告知试点工作,采取书面告知、电话告知、公告告知相结合,实质性落实“每案必告”。权利人作为被害人参与庭审,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和表达维权诉求,在促进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的同时,也更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启动技术调查官机制,借助外脑打击犯罪

近年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出现出专业化和复杂化的趋势,涉及的专业技术知识越来越多,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呈现出专业性强且多学科交叉的特点,为该类案件的办理和审查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全面运用技术调查官机制,在不同的办案环节聘请技术调查官、特邀检察官助理解决技术认定难题并提出专业审查意见,为案件的办理扫清技术障碍。技术调查官以检察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参与 庭审,起到了良好的指控效果,提高了庭审效率。

    (四)发挥每案回访机制,切实保护营商环境

通过生效判决向企业释法说理,倾听企业诉求,帮助企业排查知识产权保护漏洞,不仅将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意识运用于实践,更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从源头杜绝知识产权犯罪,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切实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推动行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