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甲、闵某、高某乙等9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对于涉案技术信息不适用技术贡献率规则的,不区分被侵犯的技术信息在涉案设备整体技术方案中的贡献比例,精准认定犯罪金额。运用“特邀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双重工作机制,技术调查官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特邀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多次召开案件听取意见会、专家论证会,邀约人民监督员对涉案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仍积极开展双方调解工作,取得良好调解效果。对涉案人员所在企业制发《检察建议书》,提高企业人员法律意识,助力企业弥补法律漏洞,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被害公司武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信息公司)于2011年8月成立,主营业务包括网络技术及设备、通信产品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销售等,核心技术包括“目标识别技术”“目标配置及目标能量处理技术”等。
高某甲、闵某、高某乙、刘某某、陈某、杨某、郑某某、黄某、高某丙均为被害公司前员工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含保密条款)》《员工保密协议书》,其中高某甲系该公司前股东,并先后担任软件工程师、产品研发负责人、副总经理等职务。上述九人于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先后离职,并先后入职高某甲设立并实际控制的湖北天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武汉收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某科技公司)、武汉收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某软件公司)、武汉云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四家公司。
2020年至2023年11月,高某甲等人违反保密义务,利用武汉某信息公司的密点技术,生产同类无线定位产品,并分别以天某公司、收某科技公司、云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经审计,认定高某甲等人销售涉案设备的收入共计人民币1556万余元(对应含税收入金额为人民币1758万余元),以销售毛利率72.41%计算的销售毛利为人民币1126万余元。
经鉴定,武汉某信息公司主张的涉案相关密点技术信息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高某甲等人生产的涉案产品中包含的技术信息与武汉某信息公司主张的上述相关密点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11月20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接权利人报案后,对武汉某信息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岸区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围绕涉案技术信息非公知性、同一性鉴定、涉案金额的认定等疑难问题给予指导,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完善证据体系。
2024年1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高某甲、闵某等7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江岸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月18日,江岸区检察院依法对高某甲、闵某、高某乙批准逮捕。同年1月25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高某丙、陈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江岸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江岸区检察院依法对高某丙批准逮捕。
2024年3月18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高某甲、闵某等9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江岸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犯罪金额。针对被告人及律师提出的涉案技术无法对应涉案产品整体价值,应当考虑技术贡献率的区分。检察机关聘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三名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后认为:本案涉案的技术信息为核心技术,不能从涉案产品整体技术方案中拆分,无法适用技术贡献率规则,无需考虑对涉案技术进行技术贡献率的剥离,应当就涉案整体产品对应的销售金额认定犯罪金额。二是运用“特邀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双重工作机制。技术调查官就本案关键技术研发的难易程度、研发时长、研发成本及涉案产品中的“技术贡献率”发表意见,特邀检察官助理出庭发表专业质证意见,辅助检察官指控犯罪。三是加强释法说理,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对高某甲等九人针对性释法说理,在该案提起公诉前,九名被告均自愿认罪认罚。在法院庭审期间积极开展调解工作,高某甲等九人赔偿权利人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涉案双方达成谅解。四是制发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江岸区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针对涉案公司经营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书》,为涉案公司科技创新和商业秘密保护护航,确保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
2024年8月29日,江岸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高某甲等九人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岸区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26日,武汉某信息公司于向江岸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5年2月26日,江岸区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25年4月3日,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闵某、高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杨某、郑某某、黄某、高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涉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发展中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也是提高国家在国际中竞争力、影响力的关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证据收集、认定和证据链构建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及时追捕漏犯,依法严惩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相关专业领域技术专家,就“技术贡献率”的多次研讨交流,明确了被告人利用涉案核心技术更新迭代的技术信息与原技术信息不可分割,为案件办理、释法说理提供客观、中立帮助,为精准认定犯罪金额提供专业支持。更打消了科技型企业在基础性技术信息研发上的顾虑,助力营造出尊重创新的市场环境。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慎用刑事强制措施,护航科创企业健康发展
为兼顾案件办理与涉案企业正常经营,在该案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特邀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数次前往被侵权企业走访了解相关情况,并充分听取侵权公司辩护律师的若干辩护意见,对于已批捕的涉案企业人员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该案提起公诉、依法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就扣押物品中非涉案产品与公安机关沟通,依法建议公安机关解除查封措施,并积极促成双方积极达成谅解,努力弥补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保障双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为贯彻“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的理念,针对涉案企业中存在的经营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漏洞,深度剖析后制发检察建议,及时回访企业,了解企业发展现状。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化解矛盾贯穿了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不但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还为各方市场主体敲响守法警钟,最终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治理效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