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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类、刑民交叉类证据审查与认定

发布时间:2025-08-05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473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类、刑民交叉类证据审查与认定

《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6月(经典案例版)

白云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四级高级检察官

摘要:检察机关在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可以依托技术调查官、检察技术辅助办案等机制全面查明复杂技术事实,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对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同步审查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事实,从关联的在先民事判决中审查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追加认定有关犯罪事实。结合涉案侵权设备包含的专利价值、各秘密点的价值比例等因素认定犯罪数额,有力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技术调查官检察技术辅助办案刑民交叉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孙某某系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公司”)国际业务本部原总经理,负责公司海外市场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1年5月,孙某某从同某公司离职后创立北京君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某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其在同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经营信息,促成君某公司向境外贸易采购方销售两套“通过式车辆快速安全检查系统”业务,上述两套设备于2012年2月以FOB方式出口至境外。经鉴定,同某公司与境外贸易采购方项目涉及的相关经营信息具有非公知性。


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系同某公司原技术人员,从事快速安全检查设备相关领域技术工作,并均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后三人陆续入职君某公司,胡某某担任技术总工程师,负责整体技术的决策、研发、管理。李某某、王某某分别担任图像处理工程师和探测器工程师,负责公司快速安全检查产品的整体技术、图像处理算法和束流强度校正装置设计等工作。其中,胡某某、李某某参与了境外贸易采购方海外项目快速安全检查设备的技术应用、维护工作。经鉴定,同某公司主张的“集装箱/车辆快速检查系统扫描控制方案”“一致性校正图像处理系统”等四项技术秘密点具有非公知性,且与该项目两台设备上所应用的四个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后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参与了另一型号快速安全检查设备技术研发应用工作,该设备于2018年4月由君某公司销售给国内新客户新疆某有限公司。经鉴定,同某公司主张的“束流强度校正装置”“亮度校正图像处理系统”等四项技术秘密点具有非公知性,且与该台设备上所应用的四个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经查明,孙某某因侵犯同某公司经营信息造成损失人民币305万余元。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因侵犯同某公司技术信息造成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142万余元、628万余元和136万余元。


北京市公安局接权利人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北京一分院”)依法对孙某某、胡某某批准逮捕。为提高专业化案件办理水平,提升引导侦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和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作用,由北京市一分院会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区院”)指派办案组围绕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聚焦单位犯罪认定、涉案人员范围、关联侵权事实范围、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之间证据流转和认定等问题进行研判。2021年6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以君某公司和孙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北京一分院审查起诉,北京一分院交由海淀区院审查办理。2022年1月24日,海淀区院依法认定该案构成单位犯罪,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君某公司以及孙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其间历经多次开庭,以明确技术认定和司法鉴定争议问题。2024年6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君某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5年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50万元不等。被告单位君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技术类证据、刑民交交叉类证据审查要点


(一)深入分析技术类证据,全面查明案件技术事实

案件技术涉及民用核技术应用产业的安检设备应用领域,专业技术性强,具体到本案中,技术信息包括图像处理代码、参数设计和位置结构关系等多个领域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系商业秘密权利人所主张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时应首先对技术方案的真实性、形成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查判断,上述技术内容的审查也为后续开展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审查工作奠定基础。

1.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司法办案。产品涉及集装箱快速安检设备中软件、硬件两部分技术内容,技术信息涵盖了机械、探测器、辐射防护、软件等多个子系统,涵盖机械、控制、软件算法三大板块。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应确定技术信息权利基础存在并建立技术信息同行为人以及侵权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一是核实载体性证据材料,确保权利基础正当。案件技术涉及民用核技术应用产业的安检设备应用领域,技术专业性极强且产品本身附着的技术信息呈现“密专交叉”特点。为厘清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范围,需首先对各样式载体文件和技术方案的对应关系进行细致审查,以确定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的技术方案的形成时间在涉案人员离职前已经形成。如本案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的每个秘密点的载体文件不尽相同,有些通过设计图纸上记载的参数和位置关系体现、有些通过设计方案中的设计过程描述得出,有些则体现在代码算法公式的具体撰写中,技术性和专业性极强,技术调查官可在对具体技术方案的理解、技术争议焦点的判断等方面为检察官提供专业的解答,其所撰写详细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检察官办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验证接触性证据,锁定具体侵权行为人。为破解代码类技术性证据专业审查难题,检察官可会同技术调查官研讨代码层面事实的审查判断思路。如,从岗位职责范围、项目参与情况、具体工作内容和审批权限、管理权限等角度入手,查明各人员同代码信息的具体接触情况,上述内容也是判断各人员实施具体侵权手段的重要证据。如本案中,李某某涉嫌与设备上两个算法技术方案有关,为厘清技术秘密点与相关软件对应版本之间的关系,需复盘软件研发过程,从版本管理器中的研发痕迹和数百万行修改日志中溯源研发路径。经分析代码层面信息,结合同一性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在君某公司软件研发平台上呈现的最早发布版本记载的署名信息指向李某某,且经同一性司法鉴定认定的君某公司应用于项目设备上的技术信息通过溯源分析来源于这一原始版本。另,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可证明李某某在同某公司应用技术部分参与了跟涉案秘密点相关的研发工作,知悉秘密点的具体技术特征。综上,精准锁定了该项技术信息的接触人、披露人和使用人系李某某,攻克了“零口供”局面。


2.以检察技术赋能司法办案。一是通过远程勘验工作,及时固定关键证据。检察办案人员在讯问环节中发现重要邮件往来线索后,第一时间将讯问知悉的邮箱信息同步本院检察技术人员,通过检察技术远程勘验及时提取了邮箱中的关键邮件内容及附件。后经审查,附件中的产品设备的设计图纸上体现了涉案两个技术秘密点的全部技术特征内容。


二是运用在先民事案件中的保全证据,复现侵权主体的软件研发过程。检察官通过自行取证工作,调取了两家公司在技术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中,经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程序所固定的电子证据。经检察技术人员搭建虚拟环境还原后,逐一提取版本管理器中的上传者署名信息、研发日期、版本迭代信息、司法鉴定比对版本信息以及跟秘密点技术特征相关代码内容等重要数据,为检察官后续开展代码类数据的技术特征审查工作,判断代码一致性认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上述工作形成的报告也为庭审中高效展示研发过程类电子证据提供示范样板。


(二)挖掘“刑民交叉”类证据,依法履行追诉职责

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先诉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代表刑事责任的免除。同一证据在刑民案件中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并不相同,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当然作为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一是追加认定经营信息事实,实现刑事民事双重追责。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检索同一当事人之间已生效的知识产权案件,发现案件同时涉及侵犯经营信息,即孙某某存在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在职期间所掌握的境外销售业务中代理渠道的运作模式、商业计划产销策略、客户交易习惯和特殊需求等信息侵犯同某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检察官通过多次调取、核实在先经营信息侵权民事案件中的境外证明文件、民事案件庭审质证笔录等重要证据,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调阅民事卷宗等多种方式,查明境外贸易采购方对合作伙伴的选择具有特定性,其特定性恰好来源于之前与同某公司之间长期合作所产生的信任基础。君某公司利用了孙某某所掌握的经营信息,减少了沟通成本,很快获得交易机会,促成交易达成。境外贸易采购方不再跟同某公司合作,也没有选择有知名度更高、产品质量更优良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而是通过刚成立数月的君某公司选择了并无符合项目合作需求制造经验的生产制造商,明显有违商业常理。君某公司意图通过其他生产制作商作为掩护,掩盖其实质参与涉案快检设备生产研发的事实,君某公司在促成贸易合作中实际承担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并非仅是帮助境外贸易采购方提升对生产制作商公司的信任度,进行沟通协调。


二是合理构建“刑民交叉”案件刑事指控体系。第一,厘清经营信息刑事认定范围。确立了以民事终局裁判认定的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范围为指引,界定非公知性认定范围。在先的民事诉讼中同某公司共计主张了5大点8小项内容为被侵权的经营信息,法院最终认定了其中5项内容属于商业秘密信息。为保证事实认定层面法秩序认定统一,刑事诉讼中仅围绕被民事裁判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审查,明确举证范围,提高司法效率。第二,准确界定经营信息的非公知性。基于两类诉讼证据采信规则不同,民事诉讼中采用优势证据规则认定的事实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裁判原则,即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才能作为定罪依据。故仍需全面调取和审查经营信息秘密点载体材料,并通过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确定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三,聚焦商业秘密罪名构成要件,引导侦查取证。结合调取的经营信息业务相关的书证、电子证据等,系统梳理邮件往来信息、审批管理文件、销售合同、咨询服务协议、会议纪要、工作流程说明书等证据材料,进一步夯实孙某某对涉案经营信息的接触情况和业务职责范围以及商业秘密权利人对经营信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采等方面的证据链条。


(三)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各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

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数额”的认定方式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一是关于技术信息的犯罪数额认定。检察官探索使用“整体评估单项区分”的审查思路。具体到本案,首先应详细梳理各秘密点与权利人方销售合同的对应关系,确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标的合理性,并以单台设备的整体营业利润为基准,扣除设备所含的专利贡献价值,综合考虑各秘密点在整台设备中的价值比例。以单个秘密点在营业利润中的贡献值为依据,建立侵权行为、秘密点同损失数额的关联关系。确定单个秘密点在权利人对应设备上的合理利润,后乘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造成的对应型号设备销售量减少的总数,进而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


二是关于经营信息的犯罪数额认定。基于两种刑民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不同,应当明确即便民事侵权事实属于经裁判认定的事实,在刑事案件中对经营信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认定不应参照在先民事裁判自由裁量认定的赔偿数额。本案中以被侵权时经第三方机构价值评估得出的单台设备的营业利润为基础,扣除设备上所附着的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技术贡献价值,避免重复计算,对经营信息被侵权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综合认定,获法院判决支持。


三、高质效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体会


(一)“技术调查官+检察技术”双向赋能,破解案件技术事实认定难题

一方面,依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院”)建立的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机制,引入“外脑智慧”有效破解案件审查中的技术壁垒。受理案件之初,围绕案件需解决的技术事实审查事项和技术所属领域,办案组向北京市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提出申请,后由北京市院指派同案件技术信息行业相匹配且具有多年业务经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研究员作为案件技术调查官,为司法审查提供“专业导航”。另一方面,通过检察技术人员协助检察官开展取证和审查工作,随同办案组开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辅助审查,激活检察技术“技术引导侦查”功能。通过对海量代码类电子数据的深度分析研判,有效挖掘出代码研发层面、代码使用层面、代码迭代层面、代码同一性层面的关键信息,明晰了技术事实和侵权事实,为圈定侵权行为主体、查明技术秘密点应用情况,深入开展后续侦查工作提供重要线索。


(二)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夯实证据链条

围绕秘密点客观存在的载体证据情况、主张秘密点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研发过程证明材料与技术特征的关联性等问题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多次沟通,使检察机关对商业秘密权利基础以及权利人所主张的司法鉴定秘密点的合理性的判断有了更为清晰的认定依据。同时,也厘清了数年间企业在内部组织架构变化、人员岗位调整、项目在立项应用中的交叉关联关系等事实,为企业更有针对性的完善和提供涉案人员接触秘密点、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证据材料指明方向。


(三)延伸检察职能,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结合被侵权企业所属的行业特性和技术领域特点,以案件本身反映出的问题为抓手,帮助企业查疏堵漏。检察机关从权利属性、技术保护措施等多个角度向权利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确保所指问题精准有针对性,所提建议务实有操作性。比如,对关键技术信息如代码信息引入防复制技术,设立多层访问权限,进行电子化留痕管理,确保载体接触行为、接触路径可溯源。又如,强化在系统升级、设备更新、管理岗位变更、员工离职交接等关键时间节点对涉密载体清查盘点、流转交接、销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