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归属权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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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所有
自然人为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所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归用人单位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个人所有
自然人在公司工作任务以外研发的商业秘密,归该个人所有。利用公司条件研发的,公司有权在支付合理报酬后,在业务范围内使用。
3.约定所有
受委托研发的商业秘密,归属由委托、受托双方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归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商业秘密。
4.共同所有
两人以上共同研发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共同享有。共有时,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或处分,应征得共有人同意,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