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平台:2026年01月28日 星期三

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摘录)

发布时间:2025-06-10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132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 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 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 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 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 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 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 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  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  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 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 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 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合同法》针对商业秘密的条款主要是第四十三条,其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