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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文件体系参考模板——关于印发《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0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112

关于印发《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公司各部门: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是公司的竞争优势。为了完善商业秘密 保护系统,完善经营管理体系,获取优质客户订单,发挥优秀人才作用,显现商业秘密效果,应对竞争对手窃密,凸显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 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 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

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步、飞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立足本公司商业秘密保 护的实际,特制定《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限于公司在职职员在公司中使用。未经 许可,不得擅自公开、使用、许可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

要求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联系。 

附件:《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年  月  日

主题词:商业秘密保护  暂行规定  通知

存档    份

武汉 XXXX有限公司

共印    份 

责任校对:XXXX

年  月   日

 

 

XXxx限公司商业秘密 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   规定

文件编号

XXXX秘保[2019]4

企业内部发布

归口管理

商业秘密保护部


1. 目的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是公司的竞争优势,是公司的  生命所在。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发挥商业秘密特有作用,获取优质客户订单,不  断增强本公司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  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  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步、飞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2.1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职员;

2.2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技术研发、技术合作、实验、设计、制作、货运代理、运输、仓储、外包等单位(或企业)及其职员;

2.3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模具制造、模具加工、原材料供应、零部件(配件)生产或加工(包括专用部件生产或加工)、印刷、包装等企业及其职员;

2.4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策划、营销、广告、网络管理、软件、翻译、勘察等单位(或 企业)及其职员;

2.5公司委托的认证、检测、检验、验资、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服务中心、中介等机构、单位及其职员;

2.6公司聘任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的人员;

2.7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政府设 立的相关部门、新闻机构、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8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社保、医保、保险、通信、供电、供水、 供气等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9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之间调动的职员;

2.10其他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承担保密职责、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11上述所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当自觉遵守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的管理、监督、 检查。


3.用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公司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4.职责

4.1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是股东会直管的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力机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执行机构,商业秘密保护部设保密员。

4.2商业秘密保护部对本公司商业秘密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调查,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权向 公安机关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商业秘密保护部独立行使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阻挠、干涉商业秘密保护部、保密员的工作。

4.4接受检查的部门及其职员必须支持和配合,不得妨碍执行公务。

4.商业秘密保护部和保密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包庇、放 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公司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监督。

6.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所列单位或个人不得支持、包庇、放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8.1公司鼓励保护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真实、有效的,

给予举报奖励,并为其保密。 


5.范围

5.1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不为  公众所知悉的、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 图形、三维、模型、文档、文件、数据、资料等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标明“商业秘密” 字样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列出商业秘密目录或代号清单中的信息。

5.1.1公司发文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5.1.2保密员管理的公司发文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供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所列单 位或个人随时查阅,知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


6.要求

6.1定密、解密由商业秘密保护部决定。

6.2商业秘密保护部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所列的商业秘密进行定密,分绝密、 机密、秘密。

6.3公司股东含高级管理人员要组织学习保守商业秘密、涉及科学技术的国家秘 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国内外企业管理商业秘密的成功经验,吸取被窃商业秘

 密造成损失的教训,发挥决策层带头作用。

6.4公司各部门要提高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性,学习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 规章,学习保密知识,不断提升保密理念,带头做好保密工作。

6.5商业秘密保护部要加强商业秘密教育和宣传。职员应当树立强烈的保护公司 商业秘密意识,要有责任心,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6.6职员保密义务

6.6.1公司与职员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即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 组成部分。入职员工有义务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职员应当无条件地承担保密义 务。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保密的相关人员,在合同终止后仍承担保密义务。

6.6.2职员另任其它涉密岗位或调离到非涉密岗位时,必须向商业秘密保护部返 还一切原持有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全部商业秘密,并办妥返还手续。

6.6.3职员经公司批准离职的或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的,均应当与岗位所在部 门的保密员和商业秘密保护部办理工作期间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文件、 资料、笔记、文档、电子数据、图纸、三维等信息、物品)办妥返还手续。职员应当 返还公司而未返还的,视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行为。

6.7公司确定的职员,均应当与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竞业限制的时 间不超过二年。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

6.8公司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向履约的相关人员支付一 定数额的补偿金。

6.9公司保密员、相关岗位人员要求离职的,公司安排六个月内的脱密期,从事 非涉密工作,脱密期的确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审批决定。

6.10保密区管理

6.10.1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谢绝参观、访问、考察。公司张贴“保密区” 标志的相关区域设为保密区,与“保密区”相关部门及其职员应当在日常的经营管理  中自觉保守“保密区”的商业秘密。

6.10.2公司谢绝对保密区进行访问、参观、考察。工作有必要的,必须经商业秘 密保护部办理《商业秘密保护批文》批准手续,商业秘密保护部保密员在《复印、复 制、扫描、刻录、镜像、截屏、销毁商业秘密批文登记册》上进行登记,访问、参观、 考察在保密员陪同下进行。需要进入公司存放已经张贴“保密设备”标志的保密区进 行参观、访问、考察的,必须经商业秘密保护部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参观、访问、 考察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 人使用。

6.10.3严禁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的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公司保密区;严禁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的无关人员擅自拍照、摄像。未经批准,任何职员不得擅自邀请 第三人进入公司保密区。

6.10.4张贴“保密设备商业秘密”标志的,为保密设备,严禁未经商业秘密保护 部批准的无关人员擅自使用、拍照、摄像。

6.11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必须确定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使用保密设备,限 定参加会议人员人数,告知保密要求,确认保密签字,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6.12职员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使用电脑必须做到:

6.12.1实行责任制,专人专用,责任到人;

6.12.2公司电脑为保密设备,张贴“保密设备商业秘密”标志。

6.12.3电脑设置保密的用户名、密码,不定期更换,禁止泄露;使用人员离开电 脑,必须关闭,防止他人擅自使用;严禁对电脑页面或内容进行拍摄、摄像;严禁非 该电脑使用人员擅自将用户名、密码输入或非法侵入方式使用电脑、获取存储的商业 秘密或信息。

6.12.4对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不得通过擅自复印、复制、 拍摄、摄像、扫描、刻录、镜像、截屏等方式披露、公开、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6.12.5电脑、电子邮箱、QQ 的用户名、密码由网络管理的保密员登记、管理, 自觉遵守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

6.12.6严格执行涉及软件、计算机保密的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

6.12.7其它应当遵守的保密制度、规定。

6.13除用于公司工作外,对公司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商业秘 密”字样的进行复印、复制、拍摄、摄像、扫描、刻录、镜像、截屏等行为的,必须 事前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经批准的,加盖“同意”印章和部章,由保密员签名, 复印件或复制件必须与原件相同,不得修改。拍摄、摄像、扫描、刻录、镜像、截屏的, 由保密员签名,并加盖“同意”印章和部章。商业秘密保护部保密员对使用情况进行 登记、记录,由使用人签收。

6.14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电脑、涉密手提电脑上安装加密软件,对公司文档 商业秘密进行管理,执行加密软件使用程序。

6.15各种纸张废弃的,必须使用颗粒状碎纸机进行碎纸处理,防止带有商业秘密 的垃圾被第三人使用。

6.16硬盘、光盘、软盘、U 盘等各种储存设备、商业秘密实物、数量多的资料销 毁由商业秘密保护部决定,以烧毁、粉碎或其他合适方式进行的,销毁过程、内容应 当如实记录、归档。

6.17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并加盖印章的,擅自拥有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窃取商业秘密行为。

6.18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18.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6.18.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18.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6.18.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18.5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包括并且不限于员工、前员工等)、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19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 施6.18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

6.20职员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应当严格做到:

6.20.1保守自己知悉的保密内容;

6.20.2时刻警惕,严防泄密;

6.20.3保管记载商业秘密的笔记;

6.20.4执行保密的《保密十不准》;

6.20.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本公司参观、学习、考察;

6.20.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印、复制、拍摄、摄像、微信、扫描、刻录、镜像、 截屏、抄摘、转借、传阅、电子邮件发送公司商业秘密,不得通过本项方式使用、或 允许第三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

6.20.7未经批准,不得在脱密期内或竞业限制期内擅自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 公司商业秘密;

6.20.8未经批准,不得将商业秘密带离公司办公区域;

6.20.9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严禁擅自进入“保密区”;

6.20.10在业务活动中严禁泄露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20.11发表文章的,应当事先经商业秘密保护部审查,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6.20.12不得从事公司明文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20.13不得从事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而使第三人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6.21在业务交往中,职员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取得或将要取得可能涉及或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主动向商业秘密保护部报告。

6.22职员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做出商业秘密、职 务成果的,应当在知悉之日起三日内向商业秘密保护部报告。

6.23职员对其工作中做出、取得的6.21、6.22规定事项的文件、影像资料、图 片、配方、工艺诀窍、样品、硬盘、软盘、U盘、光盘、文档、电子邮件等实物或资料、 及其复印件、复制件的,应当迅速提交商业秘密保护部,并依法处置。

6.24因工作需要而由个人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人。

6.25职员另任其它涉密岗位或调离到非涉密岗位时,必须向商业秘密保护部返还 一切原持有的全部涉及商业秘密的物品、资料、文件,并办妥返还手续。

6.26职员无论以何种原因离职时,个人保管的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所有物品、资料、 文件必须返还给商业秘密保护部,并办妥返还手续。

6.27职员应当返还公司涉及商业秘密的物品、资料、文件而未返还的,视为侵犯 公司商业秘密行为。

6.28对作出职务成果的职员或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通过申请专利权保护 其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归属公司。

6.29公司依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给予增加报酬或特别奖励。

6.30职员离职一年内(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以公司商 业秘密为基础著作、制作软件或作出发明,凡与公司商业秘密相关联或以公司商业秘 密为基础而自行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的,其专利或版权所有权应当归属本公司,并承 担侵权责任。

6.31在职职员或离职职员承担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6.32职员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或解除劳 动关系后,仍然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

6.33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并且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职员或其  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奖金、晋级、晋职等奖励。

6.34职员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根据危害程度, 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扣除奖金、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 除等处理。

6.35职员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侵害本公司合 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6.35.1公司与职员在《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6.35.2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润或本公司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金,由 侵权人将赔偿金偿付本公司;

6.35.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6.35.4公司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当先偿付违约金,超过部分以赔偿金支付。

6.36当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商业秘密保护部应当向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证,由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就损害赔偿问题,可以向管 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保护商业秘密智慧财产。

6.37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通过非诉或诉讼途径进行索赔。

6.38职员、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及离职职员违反6.18规定,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39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关联企业之间调动的职员,除遵守 本规定和本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外,应当遵守工作岗位所在的公司 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各项规章制度。

6.41本规定由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负责解释。 

6.4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相关文件 无


8.使用表单

8.1《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即保密协议) 

8.2《商业秘密保护批文》

8.3《复印、复制、扫描、刻录、镜像、截屏、销毁商业秘密批文登记册》 

8.4《轮阅单》


9.附录 无


10.文件发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