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员工离职,带走商业机密”
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如何将企业的核心妥善保护起来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今年5月底,市场监管局接到辖区内企业A 公司举报,称公司原高管楼某、杨某 先后离职,并同他人成立了B 公司 ,B 公司擅自使用了A 公司客户信息,造成A公司业务量大量减少,损失巨大。经调查,楼某和杨某曾是A公司的副总理和销售经理,两人在任职期间就和他人一起成立了B 公司,并通过不正当手段将A公司的老客户变 成了B公司的客户,签订了合同。同时,楼某从A公司离职后,利用从销售经理杨某 处获得的新客户询盘信息,与A公司新客户签订合同。两人离职后,将之前A公司的 一些购销合同、客户名单通过手机拍照、笔记本电脑传输、word 文件拷贝等形式带出公司,客户名单中包括了客户的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客户采购需求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商业秘密。楼某、杨 某严重侵犯了A公司商业秘密,市场监管局经调查核实后,对楼某和杨某的B公司给 予了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企业受损千万难获赔”
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并采取保密措施,虽然侵害人的盗窃罪成立,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不成立。近日,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给涉事企业敲响了警钟。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 而对于某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控告赵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造成1213.9万元经 济损失,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侵犯商业秘密罪 不成立。
该案辩护律师事后称,赵某没有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点在于模具公司未建 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且未采取保密措施。
此案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敲响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警钟。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凝聚着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工业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造成的损失远远 胜过一场大火,甚至能让企业轰然倒塌,因此,企业应尽快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给自己加上一道安全可靠的“防盗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