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某公司诉纽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天某公司长期从事卡波产品研发,该产品的配方、工艺等构成技术秘密。2014年5月,天某公司发现纽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技术秘密,遂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关联刑事案件查明,华某作为天某公司的卡波研发负责人,将其掌握的技术秘密披露给纽某公司使用,刘某与华某合谋窃取了天某公司的技术秘密,天某公司据此主张上述三被告共同侵害其技术秘密;并主张胡某春、朱某良、吴某金、彭某为涉案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共同侵权。天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纽某公司等7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7000万元等。诉讼中,法院依法责令纽某公司提供被诉产品获利数据以及相应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但纽某公司拒绝提交。
(二)裁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天某公司的卡波工艺等构成技术秘密,纽某公司等5被告侵害了该技术秘密,并构成共同侵权。关于赔偿方面,法院依法责令纽某公司提供被诉产品获利数据以及相应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但纽某公司拒绝提交。另纽某公司提交的自编财务报表显示,其营业收入达3700多万元。以3700多万元乘以利润率32%,计得赔偿基数为1200万元,故在考虑纽某公司以侵权为业并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全面提交获利数据和原始凭证、构成举证妨碍等侵权故意和情节的情形下,适用2.5倍的惩罚性赔偿,判赔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应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在侵权产品生产中所占技术比重及其对销售利润的贡献;对长期恶意从事侵权活动之人应从重处理,故对赔偿基数进行调整后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202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赔偿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并对部分被告连带责任部分数额进行调整。
(三)意义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第39批指导性案例,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技术秘密案件,本案二审亦系最高人民法院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最高人民法院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十大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等。本案判决通过适用举证妨碍制度,首次尝试在部分侵权获利数据明确的基础上,以该部分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为惩罚性赔偿适用中基数确定提供更多可能。该做法被纳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中。本案裁判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彰显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明确传递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也充分体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上的前瞻与务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