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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发布时间:2025-05-22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 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 密 ;

(四)教唆、引诱、帮 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 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 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 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 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