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某公司、陆某昌、司某律、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0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贿赂手段/内外勾结/高薪利诱/窑炉设备/芯片制造/损失计算
02 裁判要点
1.以高薪或入股等方式从竞争对手招揽人才,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引诱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非法提供含有技术信息的秘密资料,并使用上述秘密资料生产销售与权利人高度近似产品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收受好处费后向竞争对手不断提供原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资料,与外部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3.审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应当细化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计算规则,为相应密点的非公知性与同一性的鉴定作出示范,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
03 基本案情
汇科公司(以下简称汇科公司)系从事窑炉设备研发制造的企业,在经营中建立了完善的保密制度。
被告单位中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成立后,因缺乏相关技术人才,遂不断以高薪或入股等方式,从汇科公司招揽人才。2017年7月左右,经被告人陆某昌介绍,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与被告人司某律取得联系,承诺许以好处费,引诱司某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向中某公司提供汇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图等含有技术信息的秘密资料。后,徐某向司某律支付好处费22万余元。司某律则不断向中某公司的陆某提供汇科公司的经营信息等采取保密措施的资料。
中某公司获取汇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上述载有技术信息等内容的秘密资料后,使用上述秘密资料生产销售与汇科公司窑炉设备高度近似产品。其中,仅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间,中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类似产品,给汇科公司造成损失达人民币500余万元。
04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陆某昌、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司某律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某公司与被告人司某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昌、司某律、徐某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考虑到各被告人分别有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以及退赔损失等情节,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各被告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五百五十万元。
05 裁判理由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汇科公司涉案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依法构成商业秘密。汇科公司在经营中建立了完善的保密制度,对其设计图等含有技术信息的秘密资料以及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上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依法构成商业秘密。
中某公司以贿赂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某公司成立后因缺乏相关技术人才,不断以高薪或入股等方式从汇科公司招揽人才。经陆某昌介绍,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与司某律取得联系,承诺许以好处费,引诱司某律非法提供汇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图等含有技术信息的秘密资料。徐某向司某律支付好处费22万余元。中某公司获取上述秘密资料后,使用上述秘密资料生产销售与汇科公司窑炉设备高度近似产品,仅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间给汇科公司造成损失达500余万元。中某公司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陆某昌、司某律、徐某构成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陆某昌介绍徐某与司某律取得联系,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司某律违反保密义务,收受好处费后不断向中某公司提供汇科公司的经营信息和技术资料;徐某作为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组织实施贿赂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关于量刑考量。考虑到各被告人分别有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以及退赔损失等情节,判处各被告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五百五十万元。
本案是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设立以来的首例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也是苏州地区十年来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首例案,涉及芯片制造产业的关键设备,是企业内部员工与外部人员勾结非法获取企业商业秘密并使用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本案的审理,细化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的计算规则,为相应密点的非公知性与同一性的鉴定作出了示范,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彰显法院从严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