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弥补措施
发布时间: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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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
责令停止的时间范围:可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止,也可在保护权利人竞争优势的情况下,责令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
2.支付合理使用费
侵权人停止使用商业秘密行为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责令停止使用,但应要求其向权利人支付合理费用。
3.返还销毁
对侵权物品的处理方式:责令并监督将载有有关图纸、软件等资料返还权利人;销毁可能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处理方式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