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汉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香菇多糖”技术秘密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
01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约定赔偿/道地药材/技术秘密转让
02 裁判要点
1.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转让与权利人的技术实质性相同的技术的,属于披露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
2.当事人就技术秘密侵权赔偿数额事先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赔偿数额;该约定可以视为双方对涉案技术秘密市场价值的认可,符合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市场价值导向。
4.技术秘密的秘密点与其他技术信息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人民法院应当从整体技术方案中各技术信息的内在关联关系出发,合理认定单项秘密点和组合秘密点。
03 基本案情
2004年,南京汉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公司签订《香菇多糖项目
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等技术;所涉产品销售给前者指定的经销商;后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经销则应赔偿前者2000万元;双方
均应对本项目技术保密,否则按前述约定进行赔偿。后南京汉某公司依约向帝某制药(江苏)公司交付了技术成果。帝某制药(江苏)公司于2006年据此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及生产批件。2010年,帝某制药(江苏)公司将香菇多糖技术以1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前述药品生产企业变更为该案外人。该案外人网站2014年宣传: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年产值将过亿元。南京汉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04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2019)苏0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帝某制药(江苏)公司向案外人转让与前述技术实质性相同的技术,属于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依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判决帝某制药(江苏)公司赔偿南京汉某公司2000万元。
帝某制药(江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裁判理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帝某制药(江苏)公司向案外人转让与前述技术实质性相同的技术,属于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依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判决帝某制药(江苏)公司赔偿南京汉某公司20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传统医药是中华文明宝库的瑰宝,对世界文明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依法、全面、高效保护传统医药的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产业价值。本案明确了运用技术秘密制度保护道地药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审理思路,借鉴专利赔偿制度发展了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标准,在推动中药与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相结合、服务中药领域的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发挥了司法保障和引领作用。
技术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技术秘密转让是技术信息的传递。在该案中,南京汉某公司向帝某制药(江苏)公司交付核心提取工艺的手抄件以及通过口口相传、现场技术指导等方式,综合认定南京汉某公司向帝某制药(江苏)公司交付的技术秘密是完整的技术方案。同时,技术秘密的秘密点与该方案的其他技术信息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并非孤立的信息单元。审理法院准确把握整体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信息之间的内在关系,并从这种有效组合、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合理认定单项秘密点和组合秘密点,这符合技术秘密的系统性特征。本案的裁判思路既是对技术秘密本质的深刻把握与揭示,又为技术秘密案件确立了坚持技术秘密与载体相区分、对技术秘密的判断采取辩证与系统思维等审理思路。
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坚持市场价值导向。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等是法定的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虽然在技术秘密案件中,约定赔偿不是法定的损失确定标准,但是这种约定可以被视为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技术秘密市场价值的认可,符合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市场价值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