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平台:2026年07月23日 星期四

北京君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明、胡某伟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6-07-17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56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01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技术调查官/检察技术辅助办案/刑民交叉


02 裁判要点

1.对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应当同步审查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事实从关联的在先民事判决中审查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追加认定有关犯罪事实。

2.结合涉案侵权设备包含的专利价值、各秘密点的价值比例等因素认定犯罪数额,确保各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

3.员工在职期间掌握的经营信息,离职后利用该经营信息促成新公司与原公司客户交易的,不属于个人信赖免责抗辩,构成侵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


03 基本案情

孙某系同某公司国际业务本部原总经理,负责公司海外市场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1年5月,孙某从同某公司离职后创立北京君某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某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其在同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经营信息,促成北京君某公司向马来西亚某公司销售两套“通过式车辆快速安全检查系统”业务,上述两套设备于2012年2月以FOB方式出口至马来西亚海关。经鉴定,同某公司与马来西亚某公司、马来西亚海关某项目涉及的相关深度经营信息具有非公知性。

胡某、李某、王某均系同某公司原技术人员,从事快速安全检查设备相关领域技术工作,并均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后三人陆续入职北京君某公司,胡某担任技术总工程师,负责整体技术的决策、研发、管理。李某、王某分别担任图像处理工程师和探测器工程师,负责公司快速安全检查产品的整体技术、图像处理算法和束流强度校正装置设计等工作。其中,胡某、李某参与了马来西亚海外项目快速安全检查设备的技术应用、维护工作。经鉴定,同某公司主张的“集装箱/车辆快速检查系统扫描控制方案”、“一致性校正图像处理系统”等四项技术秘密点具有非公知性,且与该项目两台设备上所应用的四个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后胡某、李某、王某共同参与了另一型号快速安全检查设备技术研发应用工作,该设备于2018年4月由北京君某公司销售给新疆某有限公司。经鉴定,同某公司主张的“束流强度校正装置”“亮度校正图像处理系统”等四项技术秘密点具有非公知性,且与该台设备上所应用的四个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经查明,孙某因侵犯同某公司经营信息造成损失人民币305万余元。胡某、李某、王某因侵犯同某公司技术信息造成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142万余元、628万余元和136万余元。

北京市公安局接权利人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4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孙某、胡某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指派办案组同步审查案件材料,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单位犯罪认定、涉案人员范围、关联侵权事实、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之间证据转换和认定等问题加强侦查取证。

2021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以北京君某公司和孙某、胡某、李某、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司法办案,全面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涉案设备包含机械、探测器、辐射防护、软件等多个子系统,覆盖机械、控制、软件算法三大行业领域,技术事实认定的难度较高。检察机关邀请技术调查官,充分听取其专业意见,共同研讨代码层面事实的审查判断思路,通过在软件中查找最初上传者署名信息,从版本管理器的研发痕迹和修改日志中溯源研发路径,厘清技术秘密点与相关侵权软件对应版本之间的关系,查明技术事实,锁定犯罪主体。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技术保障办案作用。根据检察讯问环节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之间的邮件往来线索,检察技术人员通过远程勘验提取关键邮件,并通过搭建虚拟机平台还原侵权主体的软件研发过程,提取版本管理器中的上传者信息、版本迭代信息、司法鉴定比对版本信息及相关代码内容等关键信息,助力检察官突破“零口供”困境。三是追加认定侵犯经营信息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孙某存在利用在职期间所掌握的境外销售业务中代理渠道的运作模式、商业计划产销策略、客户交易习惯特殊需求等信息,侵犯同某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遂围绕深度经营信息的构成、“个人信赖抗辩”的审查等争议焦点,多次调取、核实与本案侵犯经营信息相关的在先民事案件中的境外证明文件、庭审质证笔录等重要证据,以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构建侵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指控体系,依法履行追诉犯罪职责。四是推进社会治理,促进创新主体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检察机关结合被侵权企业所属的行业特性和技术领域特点,以案件本身反映出的问题为抓手,从准确界定权利范围、优化电子化可溯源路径等多个角度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查疏堵漏。


04 裁判结果

2022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认定该案构成单位犯罪,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北京君某公司以及孙某等4人提起公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期间历经多次开庭,以明确技术认定和司法鉴定争议问题。2024年6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君某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50万元不等。北京君某公司及孙某、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12月,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裁判理由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有效运用技术辅助办案机制,为精准指控犯罪提供技术支持。针对案件技术事实复杂、专业难度大等问题,检察机关受案后第一时间申请启动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机制,依托技术调查官对载体文件和涉案技术信息的对应关系进行细致审查,明确涉案技术信息的形成时间与权利基础,精准把握刑事保护范围。由检察技术人员同步开展远程勘验工作,还原研发过程,明确被告单位、被告人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实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事实,为庭审中高效展示电子证据、指控犯罪事实提供有力保障。

检察机关追加认定侵犯经营信息犯罪事实,破解“刑民交叉”案件认定难题。从关联的在先民事判决中审查发现侵犯经营信息犯罪事实,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调阅民事卷宗、咨询司法鉴定人员、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等多种方式,厘清“刑民交叉”案件证明标准,夯实刑事证据链条,依法履行追诉职能,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孙某利用其在同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境外销售业务中代理渠道的运作模式、商业计划产销策略、客户交易习惯特殊需求等深度经营信息,促成北京君某公司向马来西亚某公司销售两套设备,侵犯了同某公司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该经营信息系同某公司在长期经营活动中积累形成,并非所属领域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取的浅度信息,且促成交易的是同某公司提供的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而非对某个经办人的信赖,不适用个人信赖免责抗辩。

检察机关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各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详细梳理各秘密点与权利人相关设备销售合同的对应关系,全面审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充分听取多方意见,以单台设备的整体营业利润为基准,扣除设备所含可区分的专利贡献价值后,综合考虑各秘密点在整台设备中的价值比例,以单个秘密点在权利人对应设备上的合理利润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造成的对应型号设备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为基础,分别计算出各被告人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孙某因侵犯经营信息造成损失人民币305万余元,胡某因侵犯技术信息造成损失人民币1142万余元,李某因侵犯技术信息造成损失人民币628万余元,王某因侵犯技术信息造成损失人民币136万余元。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治理,促进创新主体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结合被侵权企业所属的行业特性和技术领域特点,以案件本身反映出的问题为抓手,从准确界定权利范围、优化电子化可溯源路径等多个角度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查疏堵漏,以法治力量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