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和违法披露及使用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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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情形
1.派出商业间谍
以入职等方式,派人在竞争企业临时工作,利用所见所闻,刺探商业秘密;或长期潜伏,利用信任和重用,挖取重大商业秘密。
2.引诱胁迫他人
通过提供财务、有形或无形利益、高薪聘请、人身威胁、设计陷阱等方式引诱、骗取、胁迫权利人的员工或其他人为其获取商业秘密。
3.擅自接触复制
擅自接触、占有或复制由权利人控制下的商业秘密或能从中推导出商业秘密的文件、物品、材料、原料、电子数据等。
4.入侵信息系统
未经授权进入“存储商业秘密的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等电子信息系统或植入电脑病毒破坏其商业秘密。
二、违法披露及使用的情形
1.没有合法来源而披露
经营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超出限制范围而使用
经营者违反限制性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未经授权予以披露或使用的行为。
3.违反要求允许他人使用
经营者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违反义务教唆他人使用
经营者不得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