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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和政府服务示范站点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6-10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161

为进一步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提升全市企业商业秘密整体保护水平,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商业秘密保护 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和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在总结现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上,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和政府服务示范站点创 建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服务创业创新为宗旨,以全力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和政府服务示范站点(基地)建 设为抓手,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聚焦“965”产业集群和“光 芯屏端网云智”等产业领域,在已有基础上,不断延展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范围, 加强制度供给和财力支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与国际竞争规则相衔接的保 护体系,构建“企业主体、部门联动、优势互补、社会参与”的多维商业秘密保护新 格局。至2022年底,完成市级100家示范企业、20个政府服务示范站点的创建授牌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总结,拾遗补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清单和监管经验, 建成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新时代英雄城市。

二、工作内容

在已有141家商业秘密保护联系企业的基础上,对照《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 点工作方案》和《武汉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要求,建立标准联络员制度,主动 上门指导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协助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性措施、开展员工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研究解决商业秘密自我保护重点难点问题、构建商业秘密安全管理体 系,把141家企业打造成保护规则完善、组织体系健全、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的商业 秘密保护标杆企业。同时,以点带面,进一步拓展联系范围,依托行业协会、商会, 高新技术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等机构,设立政 府服务联系站点或保护基地,构建社会多元共治服务模式,示范引领、全域推进,打 造更多的商业秘密保护标杆企业,整体提升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质效。

(一)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创建

申报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架构完整。建设对象应成立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 作,配备专(兼)职保密员不少于1名,制定明确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职责。

2.工作保障到位。建设对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条件, 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3.制度建设完善。建设对象应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商业秘密保护相 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学习宣传、教育培训、研 讨交流等年度工作方案;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每年组织全员商业秘 密保护轮训不少于1次。

4.运行措施有效。建设对象应确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 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及时开展对商业秘密的核查、评估以 及定密、隐密、解密、销毁等工作;加强对重点人员、涉密信息、涉密区域、商务活 动管理,构建人防、技防、物防综合防护体系。

5.示范作用突出。建设对象应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倡导商业秘密保护,辐射 周边、上下游和相关行业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营造行业创新发展环境;积极 开展商业秘密侵权维权工作,近2年来没有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二)商业秘密保护政府服务示范站点创建

申报商业秘密保护政府服务示范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对象明确。各级各相关政府部门依托行业协会、商会,高新技术园区、产 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企业孵化器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等机构,设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政府服务站点或基地,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专业咨询、维权援助,受理侵权投诉材料,开展常态化政策法规宣讲解读。

2.组织架构完整。建设对象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构建由市场监管、 公安、经信、商务等政府部门定向联系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

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配备具有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的专(兼) 职人员2名以上,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咨询指导、宣传培训、协助维权等服务。

3.制度建设完善。建设对象应制定年度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方案,会同相关政府部 门有计划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行业指导、宣传培训、学习调研、互动交流等 工作;建立商业秘密泄密应急处置和奖励惩处等管理制度。

4.服务机制创新。建设对象应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作用, 推动构建商业秘密综合服务体系。引导、支持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司法鉴定服务、 公证服务等机构,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援助、诉讼代理和教育培训等服务保障;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加强信息沟通,促进行业自律, 开展自主维权、自我服务;调动高校、研究机构、学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商业秘密保护治理与服务。

5.工作保障到位。建设对象应具有一定面积、建设规范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保护办公场所,有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交流考察、宣传培训、企业维权等工作的经费保障。

6.服务成效突出。建设对象应熟悉掌握并宣传贯彻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每年培训企业数超所服务企业总数的50%或30家以上;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超所服务企业总数的30%或10家以上,建设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2家(含)以上。

7.联动机制顺畅。建设对象应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高效顺畅的协作配合机制, 积极联系并协助行政、司法等部门开展商业秘密服务指导、纠纷调解、侵权案件查处 等工作。

(三)示范企业、示范站点创建步骤

1.孵化培育(2022年10月底前):聚焦已有的141家商业秘密保护联系企业和本市“965”产业集群“光芯屏端网云智”等新兴产业园区,辐射引领,确定商业秘 密保护示范企业、政府服务示范站点的培育和创建范围,认真对照示范创建条件标准 和《武汉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的要求,针对性开展辅导,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切实做好孵化和培育工作。

2.创建申报(2022年11月底前):建设单位按申报要求填写申报表报送至所在 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对照相关条件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参评的商业秘 密保护示范企业、政府服务示范站点进行筛选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定,初步确定商 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政府服务示范站点的名单。

3.报批授牌(2022年12月底前):各区局将初步确定的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 政府服务示范站点名单报市局价监竞争处。市局价监竞争处组织验收组,将采取书面  预审与重点抽查,会议验收与实地考察等相结合方式,核查相关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  创建条件标准,提出综合验收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对被认定的年度商业秘密保护示  范企业、政府服务示范站点,由市市场监管局发文予以认定,对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示  范企业、政府服务示范站点的单位进行授牌,向社会公布。

(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创建目标

各区局要积极宣传发动有关单位参与创建工作。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 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确保2022年底前创建商业秘 密保护示范企业不少于10家、商业秘密保护政府服务示范站点不少于2家;江岸、 江汉、研口、汉阳、武昌、洪山区,确保2022年底前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不 少于7家、商业秘密保护政府服务示范站点不少于2家;青山、江夏、黄陂、蔡甸、新洲区,确保2022年底前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不少于5家、商业秘密保护政 府服务示范站点不少于1家;东湖风景区确保2022年底前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 业不少于3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局要充分认识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政府服务示范 站点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反不正当竞争15部门联席会议 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领导。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 争取所在区人民政府在人财物方面的支持,把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工作大局统筹考 虑、统一部署,立足本区实际,加强相关体制机制建设,制定配套落实措施,保证各 项资源有效供给。

(二)服务创建重点。各区局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紧盯“965”(九大支柱产业集群、六大新兴产业领域、五大未来产业方向)产业集  群以及“光芯屏端网云智”等产业领域,确定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创建企业,大力推进政府服务示范站点建设,根据创建工作实际需求,开展重点培育辅导,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三)抓好推进落实。各区局要按照本市商业秘密保护创建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相关创建工作。在组织推进过程中,要及时向市局价监竞 争处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局价监竞争处将视情况提前介入,组织相 关部门派员参与相关创建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宣传主体责任,增强工作主动性, 统筹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和教育形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示范创建工作的宣传培训,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创建氛围。

(五)不断总结提升。各区局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指导,提出指导意见,通过召开现场交流会、研讨会、推进会等形式,不断总结提高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专业化水平,提升示范创建工作质效,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清单和监管经验, 持续推动我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走在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