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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甲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诉普某、叶某、浙江某乙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9-03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38

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 | (2020)浙0782民初9847号


01 关键词

侵害商业秘密/离职员工/产品设计图/上传领英网/带出存储/不正当竞争/保密约定


02 裁判要点

1.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将蕴含商业秘密的产品设计图上传至个人社交页面,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

2.员工离职后将任职期间所涉产品设计图带出并存储于新单位办公场所的电脑中,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侵权。

3.员工从原单位离职后,把从原单位获取的商业秘密在个人页面进行公开或运用到新单位的工作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03 基本案情

浙江某甲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系一家主要从事工业产品设计的公司。被告普某与叶某曾先后就职于某甲公司,并签订雇佣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和保密条款。

2019年,普某与叶某先后离职,某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两被告归还属于公司或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到的任何第三方信息,并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

普某离职后将其在某甲公司参与的产品设计图上传至领英网个人账户页面。叶某委托朋友成立浙江某乙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随后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其本人。2020年6月,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乙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进行调查时,在叶某的电脑中发现其在某甲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的产品设计图。


04 裁判结果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普某违反保密约定,未经某甲公司许可将蕴含了某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产品设计图上传至其领英网个人页面,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叶某在离职后将其在某甲公司任职期间所涉的产品设计图带出并存储于某乙公司办公场所的电脑中,同样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两被告均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普某与叶某立即清除其所控制的涉案相关商业秘密,并分别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4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05 裁判理由

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某甲公司涉案产品设计图依法构成商业秘密。某甲公司系主要从事工业产品设计的公司,其产品设计图蕴含了公司的创意构思和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某甲公司通过雇佣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和保密条款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

普某以不正当手段披露商业秘密,构成侵权。普某与某甲公司签订雇佣合同,明确约定保密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普某离职后违反保密约定,未经某甲公司许可将蕴含了某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产品设计图上传至其领英网个人页面,使商业秘密处于公开可获取的状态,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

叶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叶某与某甲公司签订雇佣合同,明确约定保密条款,负有保密义务。叶某离职后将其在某甲公司任职期间所涉的产品设计图带出并存储于某乙公司办公场所的电脑中,同样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侵权。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综合考虑两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某甲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定普某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叶某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作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内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员工从原单位离职后,把从原单位获取的商业秘密在个人页面进行公开或运用到新单位的工作中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本案判决体现了近年来法院加大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行为指引作用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