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某(上海)机械公司诉李某、周某、上海路某公司、寿光市鲁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01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现场勘验/举证责任分配/毁损证据罚款
02 裁判要点
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工艺遵循了权利人技术秘密的工艺流程,并且实现了该技术秘密的技术效果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
2.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现场勘验并进行技术比对,根据勘验结果查明侵权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毁损人民法院查封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以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
03 基本案情
优某(上海)机械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优选锯产品的公司,主张其享有“边测量边锯切”的技术秘密。李某、周某等人从优某(上海)机械公司离职后成立了上海路某公司,并利用优某(上海)机械公司的技术秘密制造、销售优选锯产品。寿光市鲁某公司使用优选锯产品亦构成侵权。优某(上海)机械公司遂提起诉讼。
04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优某(上海)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民事判决:根据二审勘验的实验结果,被诉侵权产品的锯切方式和结果遵循了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流程,并且实现了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效果,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上海路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优某(上海)机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万元。同时,针对寿光市鲁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毁损人民法院查封证据的行为,对寿光市鲁某公司作出罚款决定。
05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问题。二审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并进行技术比对。根据二审勘验的实验结果,被诉侵权产品的锯切方式和结果遵循了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流程,并且实现了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效果,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上海路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万元。
同时,针对寿光市鲁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毁损人民法院查封证据的行为,对寿光市鲁某公司作出罚款决定。该决定表明人民法院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的司法态度。
本案通过多次庭审逐步明确技术秘密的实质内涵,借助现场勘验手段查明侵权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充分彰显了严惩不诚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