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院开创“技术调查官+检察技术”新机制 以“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数额首例宣判
【基本案情】
吕某某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任某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顾问,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吕某某在工作期间推测出公司技术研发人员的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并多次登陆下载邮箱内资料,上传至个人笔记本的电脑中存储。经鉴定,吕某某窃取的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悉知的技术信息”,经成本法评估,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086.81万元,该公司更换邮箱补救费用为268.1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把握案情,及时调整办案方向。江岸区院依托提前介入机制,全面充分把握案情,将最初公安机关以吕某某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调整为吕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审查起诉,因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由检察长杨屹东带队办理。
引入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机制。针对本案技术认定专业性强,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定罪量刑等难点问题,江岸区院身先士卒,首次引入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机制。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覆盖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通过阅卷、不公开听证会以及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支持公诉等方式,辅助检察官解决技术认定难题并提出专业审查意见,填平案件办理中的“专业鸿沟”。此机制在该案中成功实践,江岸区院又迅速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扩大合作,共建由88名技术调查官组成的专家库,覆盖了国民经济全部细分领域。
实现“技术调查官+检察技术”双重保护模式。在案件起诉法院后,江岸区院向市院申请检察技术支持,市院补充作出关于哈希值比对的技术鉴定,取得良好的庭审指控效果,有力地保护了企业知识产权,此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是首次开展并实现。
注重后续回访,兼顾治罪与治理。江岸区院在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同时,能动履职,举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座谈会”,共同探讨将商业秘密保护放在企业前端治理的标准。并依计划进行企业回访,对某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密措施开展实地调研,针对企业在员工、涉密办公设备及场所管理方面存在的疏漏提出风险防范指引,助力权利人完善企业经营和发展,为企业提供法治保障。
【典型意义】
上下联动,开创办案新模式。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跨层级、跨部门联动需求时,由院领导牵头协调接洽,上下联动破局。面对未接触过的案件类型,厘清工作思路,大胆开创办案新机制。一起案件,江岸区院开创两个全省“首次”,即全省首次引入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机制、全省首次实现“技术调查官+检察技术”双重保护模式。通过创新办案机制,打破技术壁垒,突破办案僵局,为精准打击该类犯罪提供借鉴参考。
厘清思路,深谋细研解难题。本案系湖北省首例“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即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但被告人违反保密义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致使商业秘密处于泄漏、被动公开等危险状态,依法应当认定构成犯罪。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以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已成为普遍做法。但是,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普及。本案属于不正当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全省首例以“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的刑事案件,据此认定的损失数额获得法院判决支持,2023年5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吕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跟踪服务,溯源治理抓未病。检察机关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抓前端、治未病,通过开展企业保密安全管理工作实地考察,发出检察建议,有效排除风险隐患,防止信息泄漏。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持续跟踪相关企业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跟踪督办,确保相关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责任编辑:周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