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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武汉大学联合举办首届荆楚法律与科技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4-12-01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量:157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武汉大学联合举办首届荆楚法律与科技研讨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作出决策部署。11月4日至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强调,湖北科教人才优势突出、科技创新能力较强,要在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上开拓进取,主动融入全国创新链。

商业秘密通常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和创新成果。为加强理论和实务界交流,推动产学研的互通融合,探讨商业秘密保护前沿问题,解决商业秘密保护中的难点,构建更加科学合理自我保护机制和司法裁判规则,推动经济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力,11月30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大学主办,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荆楚理工学院联合承办的首届荆楚法律与科技研讨会在湖北荆门召开。

此次研讨会得到学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安徽、湖南、江西、浙江、四川、重庆等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司法系统、行政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数十名律师、企业代表共计240余名嘉宾围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开展研讨交流,共同探寻守护商业秘密之道,护航创新主体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开幕式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武汉大学党委书记黄泰岩,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一级高级法官韩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一级巡视员杨洪丰,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张正军,荆门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赵少莲等先后致辞。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震主持开幕式。

游劝荣在书面致辞中表示,欢迎大家前来参加首届荆楚法律与科技研讨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相信,有各位理论大师、实务专家、业界精英的支持和参与,本次大会必将取得丰硕成果,必将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理论探究、发展方向作出有益探索。真诚期待大家围绕会议主题畅所欲言、各展风采。预祝本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黄泰岩表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正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一环。武汉大学将进一步深化企业核心技术保护、创新成果转化保障等关键领域的法治研究与实践,加强规范与技术的交融,共同推动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法治体系,努力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秘密治理贡献武大智慧和武大力量。

主旨发言环节,八位专家学者聚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与展望,共同探究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理论依据、现实困境、发展路径。

《商业秘密保护的底层逻辑与政策》

孔祥俊认为商业秘密保护本质是一种自利性竞争利益的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的路径保护商业秘密,目的在于制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针对民事与刑事的协调保护,应当恰当地处理好刑民实体法的关系,以民事实体法为基础,并由此确保刑法罪名适用的准确性。

马一德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商业秘密保护实践发展与立法完善》

马一德从商业秘密的战略意义出发,对商业秘密保护实践进行探讨。他认为商业秘密保护存在权利人维权难和保护标准不明晰的问题。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整合现有零散和冲突的规则,明确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范围,同时完善保护程序规则,以从立法和实施两方面提升保护效能。

曹新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商业秘密保护若干问题实证解析》

曹新明从商业秘密纠纷案例样本出发,对商业秘密侵权的侵权样态、具体情形、争论焦点、举证责任进行论述,为理解和应对商业秘密纠纷提供了实证基础和理论支持。他强调商业秘密在客体、价值、权利形成、保护方式、维权取证及损害赔偿计算方面具有独特性,呼吁在保护与认定中综合考虑其隐秘性和特殊性,以实现公平有效的司法保护。

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教授

《AI时代的商业秘密与透明度:冲突与消解》

郑友德从AI的法律保护困境和“AI+商业秘密”结合的合理性出发,重点分析商业秘密保护与透明性义务之间的冲突问题,提出制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机制、建立适度的透明度等级、适当公开技术、完善商业秘密法及强化技术创新等消解冲突策略。

王艳芳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制度的缺陷与重构》

王艳芳列举多个案例,深入剖析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制度的缺陷。她认为,理想的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应该是中立、超脱和公允的设计,能够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达致利益与风险的协调一致,并充分考虑举证的积极性、举证的能力以及各种相关情况,使各方各得其所,各就各位。

邓宏光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从最高法院系列案看商业秘密精确赔偿的思路》

邓宏光以吉利案为例,从法定赔偿、高额精确赔偿的趋势,谈到商业秘密精确化赔偿的方向。他指出,精确赔偿不是传统民事案件的精确赔偿,而是一个区间度的“赔偿”。损害赔偿制度建设要有利于行业发展,既不能因为判赔太高,从而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更不能因为判赔低,从而成为侵权的助推器。要用好用足举证证明分配责任制度,尤其是举证妨碍制度。

严开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湖北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状况》

严开元从湖北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现状看,高新技术发展对商业秘密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技术、科技型企业是发案密集区,离职创立、加入竞业公司是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原因,商业秘密强保护趋势明显,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同一性认定、抗辩事由、损害赔偿等问题往往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张红 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合同缔约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张红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保密义务体系,需回答保密义务是否是独立的义务、如何处理《民法典》第500条与第501条的关系以及如何界定保密义务的范围三个问题。保密义务的设置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诚信原则。

下午的分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研究机构、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司法系统、行政机关、律师代表围绕“制定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必要性”“商业秘密与数据知识产权关系”“商业秘密中秘密点的选取、鉴定和委托鉴定方式”“商业秘密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议题,或从实践方面提出问题、提供思路,或在理论上寻求出路、解答困惑,贡献了兼具理论高度和实践深度的学术见解。

近年来,湖北法院商业秘密保护在民事审判、行政执法和刑事保护各个条线上均呈现严格保护的基本特点。同时,在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设立知识产权联合保护站,通过统筹推进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各环节协作联动体系建设,构建商业秘密大保护格局。